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21:31:21 136 人看过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能判多少年

执行裁判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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