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认定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4:07 449 人看过

立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为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实践的情况总是更为复杂,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考虑应否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时仍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争议。本文拟选择其中三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略作探讨。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藏匿地点等信息的,应否认定立功

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手机号码、藏匿地点等信息的,应当依法认定立功。因为,“协助抓捕”可以表现为多种方式,并不以犯罪人直接参与司法机关的抓捕行动为必要,提供其他犯罪人不为司法机关所知的电话号码、QQ号、藏匿地点等信息,而司法机关据此捕获其他犯罪人的,也对抓捕起到了实际的帮助作用,也属于协助抓捕,应当认定成立立功。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关键要正确理解《解释》第1条有关“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仅负供述所知同案犯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义务。供述同案犯,只要说出同案犯姓氏名谁即可;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只要说出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同案犯其他个人信息,如住址、电话等,则犯罪人并不负供述义务,进而,如其交代上述内容的,应认定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未能正确把握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是片面的、机械的。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同案犯的有关个人信息,理当亦属犯罪人应当交代的内容。因为,从实践看,侦查人员在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人进行讯问时,在犯罪人交代所知的同案犯之后,必然会要求其继续交代同案犯的有关个人信息,此乃顺理成章之事;即便从犯罪人的角度看,恐怕他自己也不会想到、不会认为交代这些信息就是“协助抓捕”同案犯;如认为此种情形也是“协助抓捕”,那么,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势必都会有“立功”表现了。这显然不合立功制度的本旨。

当然,对于犯罪人主动交代与其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的其他犯罪人的有关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藏身处所、QQ号等),而司法机关据此将该其他犯罪人抓获的,则应依法认定立功。因为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犯罪人对该信息本不负供述义务;而其供述该信息,又确实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起到了协助作用,故应当认定属于“协助抓捕”,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此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而言,如其在交代同案犯的有关个人信息之后,又主动或者应要求,实施带领侦查人员寻找同案犯的藏匿处所或者打电话“约见”同案犯等行为,据此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因为犯罪人的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也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二、“帮助立功”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所谓犯罪人的亲友、辩护人或者与犯罪人一起关押的其他犯罪人(以下简称“同监犯”)等“帮助立功”的现象。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关键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根据刑法规定,立功有主体条件限定,即只有“犯罪分子”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立功问题。因此,对完全与犯罪人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如犯罪人被抓获关押后,其亲友为帮助其争取“立功从宽”的机会,想方设法打听其他人的犯罪信息,之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不应认定是犯罪人有立功表现。当然,如果犯罪人将有关线索通过某种途径提供给其亲友,而其亲友根据该线索直接将其他犯罪人抓获后扭送至司法机关的,仍应认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因为,这实际上是犯罪人借其亲友之手,间接完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

其二,对有关立功的信息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并不要求犯罪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是提供的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必须是直接来源于其本人感知,而不能来源他人转告;必须是来源其本人无意获知,而不能来源其有意收集。因此,只要犯罪人能够将其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提供给司法机关,而该事实、线索又是司法机关所尚未掌握的,如亲友通过收买获取他人的犯罪线索后告知犯罪人,或者同监犯基于“同情”、交易将其本人或他人的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犯罪人,由犯罪人检举、揭发的,一经查证属实,均应依法认定立功。

其三,“不得因自身不法获得利益”,是基本法理。鉴于此,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非法途径传递他人犯罪信息,如花钱雇他人犯罪然后向司法机关检举,从司法人员手中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传递信息,对同监犯实施暴力殴打、逼迫其说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余罪等等,均不应认定为立功。否则,一方面是非法乃至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却要评价为“立功”,显然相互矛盾,违背法理。

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区分

《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难区分。有疑问的主要是这样一类案件:犯罪人检举、揭发的本来是他人所犯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协助抓捕了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等),但是,当该他犯被抓获归案后,也实施了重大立功行为,导致其实际判处的刑罚降到无期徒刑以下的,对犯罪人是应当认定有一般立功表现,还是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中的犯罪人,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理由是:首先,《解释》之所以规定以是否属于“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作为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标准,主要是因为从主、客观两方面看,在重大案件上的立功行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更大。具体而言:从客观方面看,重大案件往往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安定因素,其侦破通常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在重大案件上有立功表现,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从主观方面看,犯罪人若能在重大案件上有立功表现,往往更能表明其有悔过自新、改过向善的诚意。而以上主、客观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均是在犯罪人实施立功行为之当时就已确定。换言之,即使被其检举、协助抓捕的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人归案后,也实施了立功行为,导致实际判处的刑罚有所降低,也并不能因此改变犯罪人当初的立功行为对社会的积极意义的程度,不应因此降低对其立功行为重要程度的刑法评价,否则便有失公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0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立功相关文章
  • 有关立功制度的问题
    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1.价值取向上急功近利。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对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均有体现,但1997年修订刑法中对效率价值的过度追求,使得立功制度的功利趋向太明显。处罚原则上存在空档。“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三种情况的处理均一一做出了规定,但却未规定“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处理情况,导致这种情形下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3.适用主体上缺少单位。《刑法》中对立功主体仅笼统地规定为犯罪分子,这个概念是仅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律拟制人在内《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功主体是否包括单位,在司法界产生较大的争论。立功制度(68条)立功对人不对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
    2023-07-12
    393人看过
  • 几个认定胁从犯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
    2023-04-25
    484人看过
  • 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2023-02-13
    283人看过
  • 最高法院回应七大自首和立功认定问题
    本文介绍了自首和立功认定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自首和立功,是刑事案件司法审判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给予回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首问: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多发,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样认定?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
    2023-06-11
    316人看过
  • 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的认定问题是怎样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工作中掌握他人犯罪事实或重要情况,但他们并未查究,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行为能否全部认定为立功,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掌握他人犯罪事实,未尽职责去查究,其犯罪后才检举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有的认为,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他们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均应认定为立功,不能因其身份特殊而否认其立功。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因为他们身份特殊对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一概不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不考虑其特殊身份,其犯罪后实施的检举揭发一概都认定为立功,而应根据其揭发检举的内容、对象、材料来源、提供线索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犯罪后立功的认定问题应当以其检举揭
    2023-06-12
    231人看过
  • 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命令公布施行。据此,现对有关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决定如下:(一)在以下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1.在广州市设立广州海事法院;2.在上海市设立上海海事法院;3.在青岛市设立青岛海事法院;4.在天津市设立天津海事法院;5.在大连市设立大连海事法院。(二)海事法院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要力求精简。(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下列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和港口设施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排放有害物质和海上作业措施不当,造成水域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4.海上作
    2023-06-06
    278人看过
  • 认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依据有哪两个
    本文介绍认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依据有哪两个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认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依据有哪两个一是《刑法》第六十八条,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
    2023-06-11
    473人看过
  • 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刑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内容提要」关于渎职罪的主体认定,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作扩大理解,包括“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应包括刑法第93条第2款所列人员;渎职罪本案的构成,必须以前提罪在实质上确定或者原案在实质上战立为前提;对渎职罪中的受贿罪问题应实行数罪并罚;渎职罪中的庇护行为应按共犯处理,择一重罚处断。「关键词」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提罪/数罪并罚「正文」[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问题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来看,其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这是不存争议的。但是,对于下列几个问题,却存在很大的分歧: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以
    2023-06-11
    121人看过
  • 认定窝藏、包庇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2、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我国现
    2023-03-20
    171人看过
  • 有关工伤认定,你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确诊为职业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
    2023-07-04
    214人看过
  • 官兵立功的认定
    官兵立功如何认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军人立功分为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立功的认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十六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第二十七条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第二十八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
    2023-06-02
    232人看过
  • 刑法的立功认定?
    一、刑法的立功认定?刑法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等;6.重大立功的认定包括: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二、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经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重大罪行;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并据以侦破了重大案件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
    2023-05-22
    385人看过
  • 两高就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问题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这是“两高”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为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的方针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司法文件。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
    2023-04-22
    384人看过
  • 胁从犯的认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
    2023-06-11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立功
    词条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更多>

    #立功
    相关咨询
    • 部队立功的认定级别有几个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10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章由主章(章体)、绶带、略章和章盒组成。分为三等。即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 部队立功的认定级别有三个,分别是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 请问那个戴x立功会不会减刑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3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如何认定立功立功是如何认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10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 关于法院立案的几个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7
      现在立案不难啊,证明会难了,基本只要符合立案情形一般都会立案的。不过现实中有些情形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愿意立案,比如个人合伙中的解散等事宜。另外之前法院因为要结案,在年底一般不受理案件,要求结案后再起诉,现在司法改革已经规定不以案件为考核对象。
    • 关于逃犯自首立功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06
      规劝逃犯自首是属于立功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