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7-10-26 21:06:21 401 人看过

虚构事实怎么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某村。

,被告人史某某被告知其的贷款和借款即将到期,并被催促尽快还款。此时,在其公司担任兼职会计的姜某某给史某某打电话称姜某某丈夫张*辉有一张20万元的支票想从史某某公司走账套现,史某某想用这笔钱还贷款和借款,就同意了,并称支票入账后将公司账户网银U盾交给姜某某,钱到账后由姜某某自行转出。20日,史某某与姜某某一起到怀柔某银行办理支票入账手续,并将U盾交予姜某某。后为了不让姜某某用U盾转出这20万元,史某某到银行办理U盾挂失手续并补办了新的U盾,并在钱到帐后两日内分五次将钱款转出据为己有。

14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主要问题

在该起诈骗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被骗人找到史某某帮忙通过其公司账户将转账支票套现时,史某某同意了,而其是在钱款已经转入其公司账户后才将款项转出据为已有,在该笔钱款尚未转入公司账户之前,史某某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并没有因认识错误而处置财产,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史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问题,认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至于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而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虚构、隐瞒的是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或将来的事实,包括虚构、隐瞒的是心理事实,都应该认定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史某某即是隐瞒了不归还的心理事实。

第二,欺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的欺骗,是指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本案中,史某某虽然没有积极做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在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情况下答应对方可以通过其公司账户将支票套现,而实际上对方并不能套现,这属于一种默示的举动欺骗,因为其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也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某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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