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与正当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被管理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被管理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被管理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被管理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符合侵权要件的,被管理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不当的构成要件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不当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不当的赔偿责任认定
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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