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避税。关联企业(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的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于参股,因为参股的比例决定参与管理与控制的程度。关联企业之间之所以广泛运用转让定价方法,是因为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手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例如,某橡胶企业是执行高税率产品企业,为减轻产品的税负,将自制半成品以低价卖给了执行较低产品税的联营企业,虽然减少了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却使联营厂多得了利润,企业从中反而多得联营利润,从而实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
②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③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目的。有些资金比较宽裕或货款来源较畅的企业,由于其税负相对较重,往往采用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所得税负。
④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例如,某些企业在向其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当对哪一方有利时就向哪一方转移。当前尤为突出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大量从事厂办经济或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业所得税负,增加了新办企业的利润。
⑤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有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更新闲置的固定资产以不合常规的低价销售或处理给某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损失部分由企业成本负担,减轻了所得税负,然后,再从中获取个人和集体的好处。
⑥关联企业间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和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这样既减少了税收,又可为企业解决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总之,关联公司可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造成盈利的企业不一定盈利,亏损企业并不一定亏损的假象。
现在我国的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大范围地运用转让定价法,将利润转移出去,以达到躲避我国税收的目的。例如,中外合资八达电子塑工艺公司,它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外方香港宏远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1.50元,平均售价16.50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5.0元,该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年年扩大,第三年公司注册资本的75万元增加了一倍。这样,该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境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八达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又例如,设在我国的某合资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少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优惠,在香港设立了公司。母公司把成本1000万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子公司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该批货物。经比较可以发现,压价前后母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不同。
母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40-1000)×33%=132(万美元)
子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香港公司所得税率为大陆的一半):(150-1400)×16.5%=16.5(万美元)
母子公司总税款为:132+16.5=148.5(万美元)
压低转让定价后,母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
母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10-1000)×33%=33(万美元)
子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150-1100)×16.5%=66(万美元)
母子公司总税款为:33+66=99(万美元)
转让定价前后相比,总税负减少额为:148.5-99=49.5(万美元)
同时,只要香港子公司暂时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出,母公司的避税目的就达到了。接着,香港子公司用该部分所得在香港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使用,又可免除财产税。将来等到这批财产卖出后,还能够避掉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再如,北京某一物资生产企业鸿远公司,专门制造防盗门,1999年产量10000个,每个成本300元,加工利润150元,商业利润60元。该公司在全国各地有8个销售分公司,专门负责出售该企业生产的防益门。这8个销售分公司分别独立经营、独立核算。1999年鸿远公司生产的防盗门全部售出,试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分析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所得税额及利润水平?(假定各销售分公司获利水平相同)
注: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但应纳税所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税额;应纳税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税额。
鸿远公司的利润水平为:
150×10000=1500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为:
60×10000/8=75000(元)
鸿远公司应纳税额:
1500000×33%=495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应纳税额:
75000×27%=20250(元)
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总额:
1500000+75000×8=2100000(元)
总应纳税额为:
495000+20250×8=657000(元)
税负总水平为:
657000/2100000×100%=31.29%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鸿远公司的利润偏高,因而缴纳的所得税就多。为减轻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它采用了转让定价的方法避税。
如果鸿远公司每个防盗门的加工利润由原来的150元降到134元,这时各销售分公司每个防盗门的销售利润上涨到76元。
鸿远公司的利润水平为:
134×10000=1340000(元)
各销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润水平为:
76×10000/8=95000(元)
鸿远公司应纳税额为:
1340000×33%=442200(元)
各销售分公司应纳税额为:
95000×27%=25650(元)
鸿远公司与各销售分公司的利润总额为:
1340000+9500×8=2100000(元)
总应纳税额为:
442200+25650×8=647400(元)
总税负水平为:
647400/2100000×100%=30.82%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缴纳税款52800元。
495000-442200=52800(元)
总减轻税负水平为:
(31.29%-30.82%)/31.29%=1.5%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就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商业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虽在质上同生产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接近,但在一些技术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商业企业之间的产品价格转让实际上是以代销、转销和让利等形式实现的,而且这些形式均是以多种渠道和互惠方法完成。事实上商业企业之间有许多途径相互提供方便,实现利润超同,以避免较多地承受税负。
如当同类商业企业盈利额和盈利率有高低之分时,有关联的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名义上的代销、转销、让利等方式将盈利高的企业中的部分利润转移到盈利低的企业中去。商业企业之间的这种“削山头”方式也常常是十分有效的。
举例来说,假定某商业销售公司甲的年利润为15万元,而另一销售公司乙的年利润为4万元。试计算甲、乙两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水平?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
15×33%=4.95(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为:
4×27%=1.08(万元)
甲、乙公司利润总额为:
15+4=19(万元)
甲、乙公司共缴纳税款为:
4.95+1.08=6.03(万元)
总税负为:
6.03/19×100%=31.74%如果甲、乙公司达成协议或某种默契,甲公司以代销、转销为名将其获得利润中的4万元划归乙公司,并通过帐面处理将4万元解入乙公司,那么甲、乙两公司的纳税情况发生变化,其共同税负也发生变化。
甲公司实际缴税:
11×33%=3.63(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
8×27%=2.16(万元)
甲、乙共纳税:
3.63+2.16=5.79(万元)
总税负为:
5.79/19×100%=30.47%利润转移后比利润转移前少缴税款:
6.03-5.79=0.24(万元)
减轻税负为:
(3.74%-30.47%)/31.74%=4%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不论是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还是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同类的内部之间,以转让产品定价方法从事避税都是利用利润率的调整为根本,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转让双方对各自内部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进行分配时,在相互之间进行排列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有关系的关联企业手中。
由于实行转让定价的双方具有一定联属关系和互惠合作关系,因此这种利润与价格的转让绝不是单向的,而是相向的。这一次,企业甲将利润以这样方式转让给了企业乙,下一次,企业乙就会以另一种方式予以返回。从一段时期,而不是从某一次的转让过程中就可发现,转让双方都会从他们的活动中得到税收好处。
我们在这里将有关利用税率、利润差异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一般范围作一归纳。
这些范围是:
第一,利用原材料、零部件、产成品、机械设备等,如高价购买原材料和零部件,直接增加生产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在以设备投资作价时,抬高作价,虚增投资资本,扩大折旧基数;追加投资或添置设备时,通过提高固定资产价格和缩短使用年限,增加成本开支,加大折旧费的提取和分摊,从而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或压低产品的销售价格,减少利润。
第二,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如提高一次付清支付的额度,以受让人的产量、销量或利润额为基础,提高吸取特许权使用费的百分比,重复收费,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设备材料价款来逃避预提所得税。
第三,利用劳务、如企业集团内部提供劳务不收费或收费极其不合理等。
第四,利用贷款。如根据利润安排的需要,对贷款或预付款收取高额或低额利息等。
总之,在实行累进税率情况下,纳税者总是努力使其高利润向低利润部门、企业转移,以降低利润过高部分所承担的高税负;在实行固定税率的情况下,尽管形式上不存在避税问题,但是利润少所承受的税收压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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