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8:26:14 304 人看过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1990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0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由中外双方商定。关联法规:第四条青岛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开发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土地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关联法规: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自行开发,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开发。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对所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不得随意动用、开采或破坏地上地下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非法转让、转租、转借土地;不得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及其他文件和图纸,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提报使用土地申请书。<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1)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其场地使用费计算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相同,并把有关土地使用条款列入企业合同。

(2)中外双方使用中方合营者原用场地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且中方合营者未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应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6: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修改为:“企业所需职工,应从本市城镇非农业人口中招聘;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从本市农业人口中或到外地招聘。需到外地招聘的,须经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从本市农业人口中招聘的,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企业须经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在其他区(市)的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原中方职工,应按合营合同、协议的规定优先聘用;未被聘用的,由原企业妥善安置。“经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聘用外籍职工。”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拟招聘的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首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曾出资
    2023-06-09
    468人看过
  • 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吸引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土地使用权从事转让、出租、抵押和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出售、出租、交换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并依法对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房管、外经贸委、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开发企
    2023-06-10
    67人看过
  • 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加快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就《黄山市投资商绿卡》(以下简称《绿卡》)的颁发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绿卡》是指由市政府颁发,在本市范围内为投资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体现投资商身份的一种证书。《绿卡》颁发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贡献优先。第二条《绿卡》的颁发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投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1.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2.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3.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单位。第三条《绿卡》的颁发形式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经委托授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发放《绿卡》证书;向持卡人所在企业(单位)发放《绿卡》标志牌。第四条持卡人及企业(单位)在本市
    2023-06-05
    109人看过
  • 青岛市劳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提供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场所。应贯彻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围绕搞活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服务活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第三条劳务市场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一)为本市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青部队、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招收工人、培训学员及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提供服务。(二)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和为居民雇用家庭服务员、保育员、护理员及家庭教师提供服务。(三)负责办理在职技术工人的余缺调剂工作,为企业的富余技工或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工人的合理流动,进行牵线搭桥。(四)为城镇待业人员介绍就业。为取得电大、业大、函大、刊大、夜大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2023-06-10
    35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宣传和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和企业的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是中方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两个以上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大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
    2023-06-13
    163人看过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武汉市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经批准在武汉市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需要使用我市土地者,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第四条凡经批准在我市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用地申请书等,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签订用地合同,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以土地作为投资的,由中方负责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我市房屋和土地,如租金中含土地使用费的,由房屋和土地出租者负责缴纳土地使用费。如租金中不含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六条本暂行规定
    2023-06-10
    381人看过
  • 青岛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布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标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集中供热等设施配套费。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必须备有售房说明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套房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及楼层、朝向和价格增减系数等。售房说明书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向物价部门务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在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五条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价目表应当悬挂在销售处的明显位置。商品房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其内容包括
    2023-06-10
    150人看过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目的与意义
    问、请简单介绍制定并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与意义。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我国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
    2023-06-09
    319人看过
  •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含老红军,下同),其他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原享受市优诊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仍按现行医疗办法管理,其他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专项筹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500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办法:(一)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三)市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
    2023-06-09
    421人看过
  •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或固定资产)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
    2023-06-06
    300人看过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作如下规定:一、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的办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独资企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再交纳土地使用费。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中方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中方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中方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由中方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中方企业办理征地手续。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征地的中方企业,中方企业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办企业的投资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由中方企业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四
    2023-06-10
    198人看过
  •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
    2023-05-05
    484人看过
  •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当接受铁道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主要投资者应是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的货物运输公司,并具备较强的资
    2023-06-08
    102人看过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已废止)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便利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境内土地(包括陆地、滩涂、水面),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
    2023-06-12
    25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解散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7
      不是的在这成熟的环境中备案暂行办法只是更好让这一行业有效发展。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央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2
      国务院国资委1月18日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为中央企业投资划红线。 中智林分析,境外投资要求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更加强调聚焦主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这一要求主要是为指导中央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需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还是国外的投资,就要申请如果是以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的话,新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了,不需该批准证书
    •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