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中程序瑕疵的审查处理和裁判方式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0 14:20:55 304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保障部门超过60日期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工伤认定一方往往以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考虑到超期问题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基本没有影响,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作,工伤认定结果不会改变,而且还会拖延时间,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纪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程序有瑕疵的前提下,认定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同时应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超期认定问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函。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是否同时判决限期重作问题,有些同志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在规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对重作判决采用的措词是可以,因此,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选择权,属于一种任意性规范,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重作,也可以不判决重作。我们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于职工或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的工伤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然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人民法院对于错误的工伤认定决定判决撤销后,个别劳动保险部门拒绝再次做出工伤认定、职工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因此,《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同时,应当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如何做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5、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6、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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