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请求餐厅赔偿2.5万元。法院认为,餐厅不具有故意,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条款是指,第25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餐厅并没有实施侮辱、诽谤消费者等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一般人格权。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法理分析]
一、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从整个人格权法发展的历史看,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
在古代习惯法时期和古代成文法时期,法律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而只有具体的人格权。最早出现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既而又有名誉权、贞操权、自由权等权利。
在罗马法时期,罗马法中的自由、市民权和名誉权这三个概念,包含了现代一般人格权的一些内容,是一般人格权概念的萌芽。
近代,众多的具体人格权陆续产生,人们意识到存在着统帅众多具体人格权的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就是一般人格权。对于这样一个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没有注意到,因而在这两部法典中也没有对其做出规定。在起草《瑞士民法典》的过程中,该法典的起草人欧根·胡倍尔(Hber)等人极其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所以在法典的草案中曾写到凡人格受到不法侵害者,得请求除去妨害并赔偿损害,又得依情形,请求一定金额之金钱给付,以作补偿。二战以后,各国对人格尊严重视也体现在法典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亦未规定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但战后,《德国基本法》规定:人类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并保护人类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在不侵害其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的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明显规定的是—般人格权。由于宪法对一般人格权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而民法典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德国法院以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为依据,创设对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判例法。
-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抚慰
304人看过
-
精神损害与可赔偿的精神损害
261人看过
-
精神赔偿金是否构成精神损害犯罪,精神损害赔偿金
410人看过
-
狗咬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可以吗?
338人看过
-
狗咬伤人精神损失费赔偿多少
493人看过
-
狗咬人索赔精神赔偿损害金的起诉状怎么写
347人看过
-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能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0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能报销吗精神损害赔偿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24精神损害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
-
精神赔偿金是否构成精神损害犯罪,精神损害赔偿金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6犯罪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植物人精神损害怎么赔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7我国法律没有精神赔偿的专门规定,诉讼时可以提起精神赔偿,交通事故致植物人状态,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能否得到赔偿,还需要法院的裁定
-
刑事被害人有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能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受害者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受害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准(法释[2002]17日)进一步规定刑事案件受害者因犯罪行为受害者的行为受害者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查结束后,受害者对受害者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