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下债权人的作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04:24:33 491 人看过

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1999年7月,中共中央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系统大刀阔斧的进行了改革,大多法院成立了执行局,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执行新理念的确立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权人事实上实现权利不尽理想,债权人固有的传统理念宜应随之更新,以积极促成自身债权的最终实现。

一、现阶段民事强制执行新理念的确立

民事执行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民事执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在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程序正义、执行穷尽、强制在先、执行公开等新的执行理念。

1、法院重塑执行程序正义的新理念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对法院执行工作怨声载道,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

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个认识的误区在于对法院执行职能的误解。执行工作长期以来重结果轻程序,把结果公正视为执行公正的全部或主要内容,突出地表现在对执结率的过份追求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也即规范化。要实现执行的规范化,首要的就是强化程序意识,提倡程序正义。只有依法执行,才是公正执行。否则,即便是债权得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法院的公正、权威形象亦会受损。

执行程序公正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及中止、终结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贯彻公开原则,不搞暗箱操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时,当事人的债权是否实现,不再是法院执行的终极目标。法院只对自己是否积极有效的严格依法律程序执行负责,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负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执行人员逐步树立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2、执行穷尽与执行风险论。

执行穷尽,是指执行机构依据债权人的请求实现特定内容,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可能提供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①执行穷尽,也即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终结,执行穷尽是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体现。执行实践中,广东省高级法院在这一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该院在《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中止执行必须实行四查一告知制度,即每一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告知债权人在法院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措施,债权人确实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才裁定中止执行。

如何确定执行穷尽的标准,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执行机关依法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二是执行机关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和必要的依职权取证,按法定程序查明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或费用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②

执行风险实务界比较主流的观点是:执行风险就是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不能或部分执行不能的后果。执行风险是申请执行人市场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在民事执行阶段的延伸和反射。执行是债权实现的功力救济方式,并非保证。执行风险区别于执行难:执行难是由执行条件而难以执行,执行风险是因为客观原因和情况无法执行。执行法官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能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或保险公司或债权银行,更不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较早推出风险论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曾说到,不能执行难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现在要解决的是那些应当执行,当事人有偿付能力,而且客观上能够执行的案件。如果把被执行人没有偿付能力也列入执行难,那是解决不了的。试想,一个光棍汉欠债几万元,但他除了生活必需的东西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这样的案子怎么执行?显然,这不是法院能解决的。在某种情况下执行不了的案件,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任何人搞经营、做买卖,都应该有风险意识,不可能只赚不赔,谁也不能保证你的对手永远都是有偿付能力的,遇到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当事人,也得让他生存,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重于债权,当两个权力发生冲突而不能兼顾时,就只能两利相权取其重了。③为此,大多数法院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强化当事人风险责任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

至此先前人们已普遍形成一种观念:法院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的认识误区逐渐被消除。社会公众初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对个别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表示能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当事人从市场行为中可能获利而应当支付的一种不确定的对价,是正常的、符合市场法则的风险,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时应当预见并且承受这些风险,应当树立并强化市场风险意识。

为避免债务人执行当时无履行能力,日后恢复履行能力,而裁定终结执行将使债权人永远丧失债权实现可能的弊端,部分法院开始推广债权凭证制度,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出现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状况时,凭《债权凭证》在原执行法院登记后再予执行。

3、强制执行在先的理念

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想到依法运用何

种强制措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在理念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认识。

传统执行理念强调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从而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以至于执行程序往往以劝说、开导、宣传等工作为主,而强制措施则成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而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甚至千方百计逃避债务,这类案件往往需要执行人员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主动出击,否则就难以奏效。如果执行人员不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必会延误最佳时机,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当然,执行过程中强制在先理念的贯彻要注意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并不是要求执行人员的执法态度要如何地严厉,执行方式方法要如何地粗暴,其前提仍是依法文明规范执行,讲究执行艺术,做到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④

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有的法官对此做法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了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精神,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中表现为对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账,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4、执行公开理念

执行公开的含义主要是指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当事人相关权利人及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实践中执行法院施行或正探索的执行公开方面的内容包括:一、公开立案条件和执行人员(保障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以及案件分配公开。二、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进展、采取的执行措施、案款分配、执行结果公开。三、设立听证程序(有的法院称为庭审式执行),公开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处理,执行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律师以及有关证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该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四是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债务人名录,是执行法院建立的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开的债务人名单。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将其名称载入债务人名录。建立债务人名录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强化对被执行人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给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五是执行行为、文书及裁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公开。执行程序从实质意义上公开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中止、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事项,要把确认的案件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详细地在法律文书中陈述,从而实现裁决理由的公开。

在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前,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召开听证会,让双方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在合理范围内的监督。

在执行案件公开机制方面,2003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方面的信息将全程公开。可以概括为案件执行十公开。其中主要有:主要包括执行启动公开、执行人员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强制措施公开、变价过程公开、执行裁判公开、中止执行公开、终结执行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卷宗公开10项内容。⑤

二、债权人意识更新及风险应对

(一)、新形势下,申请执行人应树立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发挥主观能动性。

一般的债权人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何调查是法院的事,与申请执行人无关,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不仅仅是发展经济、法制经济,而且也是信用经济、风险经济,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和延伸。每一个进入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见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对实现自己的债权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这在传统的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重视,现在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甚至有的法院以此作为挡箭牌,消极执行。由于执行监督和救济制度的缺位,执行员的权力空间极大,各种不利益直指申请执行人,很多申请执行人颇感无奈,有的想连法院都执行不了,我怎么下手,所以就对法院失去了信任,开始还跑到法院问问进展情况,因总是老样子索性自己也撒手不管,导致案件一拖就是几年,这样的情况不少,原本被执行人还有部分执行能力,但错过了执行时机,法院更是没招。有的申请人就开始不断上访,效果可想而知,导致所谓的法律白条泛滥和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发生。

其实,很多债权人认识不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市场风险、市场管理制度性缺陷、国家政策风险等综合因素造成的,执行不能是其最终归宿和反映。执行难主要还是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上。在当前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改革的背景下,债权人应该善待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去,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投入到配合执行工作当中去。债权人认为只要申请执行,就等执行法院通知拿钱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有的申请人反映,连法院都不能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又没有调查的权

力,怎么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颇感无奈。笔者对此也有一些感慨,但我们应该看到:债权人的作用还是不小的,因为债权人亲自参加了纠纷发生与发展的全过程,他们完全能够向法院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较之法院的职权调查,具有充分的优越性,很多潜能还没有发挥出来,他们只是不懂其中的技巧,不知从何处下手。对债务人是个人的,应摸清债务人家底,活动规律,交往的圈子,交通工具,债务人的配偶有无固定工作,现住址,通过跟踪看去哪个银行办理业务,有无其他社会职务,是否开办公司,在别的法院、仲裁委是否有官司,有无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议决到期债权,甚至有什么爱好(是否炒股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有价值的执行信息。对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调查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乘坐的车辆,公司门前经常出现的车辆车牌号,是否对外投资、对外租赁、通过跟踪会计发现秘密存款银行,纳税途径,企业是否有商标专利等无形财产,涉诉情况、债权,是否考虑到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否聘请律师介入调查等等。我们可以想象法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穷尽调查只是一理想状态或口号。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自我保护很强,比如在贯彻执行穷尽理念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开始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查无财产的材料,比如去银行、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情况,以往如果没有余额或余额很少或产权没有登记,就不再向银行等协助执行部门索要回执等表明执行工作的重要证据,为日后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做好了准备。

执行中止、发放债权凭证、委托执行的案件,债权人更应重视,要知道很多法院前述三种案件一般都作结案处理,除个别案件外,基本上等于告诉债权人没戏了。若此时债权人还不重视,后果可想而知。

当然,执行穷尽不能成为法院规避法定执行职责的借口,在适用当事人举证中应当注意克服申请人不举证就不予执行的错误倾向。现阶段执行财产的获取途径,主要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这是由强制执行工作的特性决定的。

(二)、执行风险较大的几类案件应高度重视

1、金融案件:债务人多为国有特困企业。例如,甲公司为一国有企业,有上千名职工。但是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偿付能力差,处于停产、濒临破产边缘,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困难,有多个债权人向其追债。此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下,考虑到上千名职工的安置,无论是让其破产还是让其继续经营,乙公司的债权一般都很难实现。此时只能是暂缓执行。

2、赔偿案件,赔偿案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比如:在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犯罪人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申请民事赔偿。但是犯罪人已经进入监狱或者被处决,其家庭很多处于穷困潦倒、分崩离析的境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父母也没有义务为其已经成年的儿子承担赔偿。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犯罪人妻子、子女的生活安定,属于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是极其有限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几乎是不可能实现,若遇到流窜犯更是苦不堪言。

3、被执行人在农村。路途遥远,被执行人本来生活就很艰苦,有的靠外出打工避债,房屋变现较难。

4、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预算外资金执行人员又无从掌握,强制执行措施不便实施。

5、三费案件,即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涉及社会低收入人群。

6、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的企业和公司的案件。由于这批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机关团体和地区、部门的重大经济利益,所以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很多,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的重灾区。

7、改制、兼并企业案件执行难。一些企业借改制、兼并之机,把国有资产私分、抽逃,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有的在改制中把企业全部财产卖给职工,原企业无可供财产执行。有的把企业一分为二,把债务留给原企业,债权归到新的企业里,致使债务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到国有特困企业,法院执行采取措施时就可能引发上访等不安定因素,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8、委托执行案件。由于制度上设计的不尽合理、法院间互不信任,及其它主客观的原因,执行法院委托执行出去的案件,一般会杳无音信,委托执行的初衷不复存在,有的法院开始还执行,遇到难度就甩手扔(委托)了出去的情况也是不能避免的。

9、被执行人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案件。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执行法院一般都裁定中止执行,而这类案件一旦中止,往往是现实意义上的永久性中止,再恢复执行很难。

三、风险规避实务

1、对于自然人债务类案件应提示起诉人(债权人)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将债务人夫妻共同列为被告,从而尽量避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此类当事人造成两次裁判;有的债权人反映债务人已经离婚,此时应咨询专业人士作出专业判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视为内部约定,不能向外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规定有效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况的发生。

2、对于起诉时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在诉前应审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有无抽逃出资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在验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考虑是否列为共同被告,以便债权的顺利实现。只是因为根据2002年2月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在执行阶段,未经审理,不得将金融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3、审为执始,执乃终赢,强化财产保全意识,应尽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号称先执行、小执行,实践中表现: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意识比较薄弱(有的债权人请了律师,律师没有告知债权人,有的律师怕加大自身工作量);申请财产保全的比例占整个民事案件的10%左右,在审判环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比例普遍较小。;申请保全的案件绝大多数促成了和解并得到履行,债权人撤诉,及早地收回了债权,小部分进入执行程序也很好执行,保全的实际效果很好。

4、债权人应善待债权——高度关注债务人的情况。

对债务人的情况掌握的程度关系到债权实现,为自己的债权实现理应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到极致,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的信息应该在第一时间汇报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债务人的情况执行法院不可能调查穷尽,债权人的高度关注非常必要,实践中债权人做得很不好,没有哪个债权人希望手持的债权凭证真的只像壁纸一样只具观赏性的。

5、贻误时机是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常言道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做什么事情都存在一个时机问题,如果抓

住时机,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将前功尽弃。执行实践中,经常存在以下丧失执行时机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本应采取财产保全而未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予以及时提供给执行法院,致使相关财产被转移、转让、抵押、毁损、灭失;发现行踪不明的被执行人,没有通知执行法院立即赶到现场,丧失时机的等等,另外还表现在对诉讼、保全等环节的控制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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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日趋繁重,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第三人和案外人随权利本位理念的升华而频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主张,亟需相应的公权力予以支持,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以下简称执行篇)对执行机构的立法授权极其有限,导致执行程序中行使执行权的执行行为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当前,中国的司法界和法学界强烈要求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呼声日高,笔者亦愿意为此效力。强制执行法应明确的权利当今社会的基本概念是公权力,立法的重要功能在于给国家机关授权。笔者认为,体现中国国情的民事强制执行权有六项权能,需要立法予以确立:其一,执行保全查封财产权。为防止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参照外国设立判决抵押权的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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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债权人要交钱吗
    一、强制执行债权人要交钱吗强制执行的费用虽然应由被申请人(债务人)负担,但是由于这项费用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首先就应支出的,如执行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即产生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而支出的差旅费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是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因而,法律也规定应由债权人先代为预交。所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是在申请时由被申请人预付。二、营运证注销要交钱吗在我国注销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注销费用,但如果在经营期间有各项税务没有缴纳,需要在注销前缴纳完毕。如果有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注销办理的话,就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而这个费用不是工商机关收取的注销费用,且费用不定额,需要自己去相关专业机构了解。公司要是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是需要依法注销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的手续是很繁杂的,一般情况下,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是按照以下手续:首先先要找到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因为注销的时候是需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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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否强制执行债务人股权
    股权基于投资产生,以股东股份或出资额计算其经济价值,其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可转让性,可以用于满足债权受偿之需,因而可以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受让人要承担责任吗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即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消除,即使转让原来的股权,其仍应承担出资责任,用于尽快充实公司资本。二、通俗说股权和股份有什么区别1、定义不同。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转让。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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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解执行到期债权的概念
    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但以外的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第三方。最高人民法院主张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如该债务期满,第三个人对这笔债务没有提出异议等。申请执行行为的前提以第三方没有对债务提出异议为前提,如有异议,不得强制执行第三方。不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明确申请人提起代理权诉讼进行救济,不得强制执行。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一)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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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一、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拘留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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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没有著作权?
    拥有著作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识属于不能辨别行为的人,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规定享有著作权。对于作者主体并没有限制,也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高低进行限定,只要创作完成作品就享有著作权。一、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独创性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单独创作的,是作者单独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单独而成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2、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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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债务但执行法官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就你说的情况可以向其领导投诉,或者去纪委投诉
    • 受诉人民是否受理涉及强制执行的债权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如果是针对合同中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诉讼(也就是以借贷人为被告)是不可以的,因为经公证过的赋强文书是排除了诉权的。如果是针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本身问题提起的诉讼(也就是以公证处为被告)是可以的。
    • 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理解
      浙江在线咨询 2024-12-23
      1. 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 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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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一般不包含股东。公司债务强制执行的一般是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如果某个股东尚未完成对公司的全部出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法院有权要求股东拿出尚未出资的部分金额出资给公司以供执行。若已足额完成出资,不受影响。其他方面,(小)股东不会被执行。但兼任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在公司失信后有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名单的风险。
    • 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怎么清偿债权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6
      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