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缴纳工伤保险,已经退休,就不涉及工伤了。
对于在职发生工伤事故的,并且被鉴定达到伤残护理等级的,退休之后,继续发给护理费。工伤一到四级死亡按照工伤死亡待遇处理。
没待遇工伤职工达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家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职工工致残鉴定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关系退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级伤残27月本工资二级伤残25月本工资三级伤残23月本工资四级伤残21月本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本工资90%二级伤残本工资85%三级伤残本工资80%四级伤残本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家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
根据法律规定,退休前曾从事过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该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被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一、工伤保险的特点
(一)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
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四)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五)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二、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缴费比例为0.5%;
(二)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0.5%、0.8%、1.2%、1.5%;
(三)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1.6%、2%;
注: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需要浮动费率时,不受行业类别的限制;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的缴费费率;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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