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卖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一、涉黄被抓会怎么处罚
涉黄要看具体是哪方面的黄,如果是卖淫嫖娼的话,可能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处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是传播淫秽物品,则可能触犯《刑法》,会被处于刑事处罚。对于涉黄,经营书刊杂志生意的同时,出售一些淫秽书刊光碟等。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黄情节不严重的,派出所对其罚款,并结合情节对当事人治安处罚。这算是比较轻的处罚,如果当事人组织卖淫嫖娼,情况严重还会构成组织卖淫罪。
二、嫖娼多久会被逮捕
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如果后面没再持续发生,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处罚。我国刑法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三、本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1)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
(2)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
(3)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3、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1)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2)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
4、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
(1)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
(2)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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