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30:58 111 人看过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又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

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原因在于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可以禁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获得多项专利权,但并不能够排除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多项专利权的可能,为了弥补专利法规定的不足,第一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增加了“同样的发明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专利审查实践

为了执行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中国专利局1995年9月28日发布了第6号审查指南公报,对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况如何适用该项规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审查指南公报的上述规定,随后被写进了2001年版的审查指南。

专利局审查指南公报及审查指南,是指导专利审查实践的规范性文件。上述具体规定,是充分考虑我国申请人既想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又想获得较长保护期的需要,结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审查的特点而作出的符合具体国情的一种规定,该规定既坚持了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又为申请人灵活地保护其发明创造提供了方便。已有数以千计的专利申请利用了这一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权即是一例。

在本案中,舒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之后,但早于实用新型申请的授权公告日,而在本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时,舒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因保护期限届满已终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公报的规定,如果在授予在后发明申请专利权时发现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还有效,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选择,但恰恰在授予在后专利权时,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也就不存在需要申请人选择放弃一个专利权的问题,所以专利局对在后的发明申请直接授予了专利权。应当认为,专利局对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符合审查指南公报规定的精神。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终审判决在我国不具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法律效力,但该案确实在专利界引起了关注和讨论。2003年3月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文章,一方面分析指出本案终审判决不会导致专利审查实践的改变,另一方面肯定指出该终审判决书的正确性恰在于指明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不应被再授予专利权。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终审判决给专利界一种教导,那就是“一项专利一旦权利终止,从终止之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应用。”

而前述的审查指南规定,在专利局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申请已被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专利局对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时予以放弃。那么,一方面根据终审判决“同样的发明创造”因前一专利权被终止而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该“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由于后一专利权的授予而进入“专有领域”,岂不怪哉!

专利界讨论此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专利审查和专利司法中所面临的困难。

一是就本案而言,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而由于其授权快、保护期短,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该实用新型已经期限届满终止,此时,该如何处理该在先申请在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如果以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为由不授予发明申请专利权或者将其无效掉的话,在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为同一申请人的情况下尚算勉强公平,而如果两者不是同一申请人,专利局对发明申请不授予专利权或者无效掉发明专利,显然有悖于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二是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两项专利申请,比如一项为在前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另一项为在后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中在后申请为在前申请的从属专利申请,而在前提出的基础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时,从属专利申请已被授权并由于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专利权终止,那么,该如何处理在先的基础专利申请?如果授予专利权的话,公众实施因专利权终止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从属专利技术,是否构成对基础专利的侵犯?专利审查和专利司法该如何解决已进入公有领域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只是例举,也许在专利审查和专利司法的实践中,还会有更多的难题出现。

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建议

专利审查指南就“一发明一专利”原则所作的具体规定,也非尽善尽美。按照这种规定,会出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两项专利,申请人可能会对该项发明创造获得超过20年的专利保护期,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公平;二是在前一申请提出12个月之后仍然允许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会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内优先权制度造成冲击,使该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因此,需要改进审查指南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一发明一专利”具体适用方面的规定。一种方法是,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权,保护期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开始计算;并规定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两项专利申请的,提出后一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自前一申请日起12个月。

通过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克服原有规定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继续为申请人利用这一规定充分保护其发明创造提供便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专利相关文章
  •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当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其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时要求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前面所说的手段,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的内容,确定其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断定方法。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二、等同替换。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
    2023-06-08
    500人看过
  • 【金融犯罪】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该《解释》第1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丁永忠
    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我们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问题”之一,在查处贪污案件时,在赃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总是以因本单位(地区)某项工作或某几项工作需要争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的支持(包括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关节(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谎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多,所得金额分散,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害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难背“罪责”,一般未到上级机关找有关人员核实,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和放纵上级机关有关人员。“问题”之二,在查处受贿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上述两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将削弱反腐力度,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群众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堵住两个“问
    2023-06-11
    369人看过
  • 专利先申请原则和先发明原则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
    2023-05-01
    250人看过
  • 专利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新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按照最高院和省院的部署,我庭专门进行了研讨,现汇总如下:一、对《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理解问题。当事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后,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该合同是生效,还是只成立而未生效,如何保护。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争议,一是在(2002)佛中法知初94号案中,即以当事人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为由,认定该转让行为未生效。同时在(2002)佛中法知初111号案中,虽然当事人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但认定该专利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二、合法来源如何认定。销售商以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应到何种程度。合法的来源应包括合法的进货渠道、买卖合同、产品价格合理、要有发票证明等,但现今市场交易还不规范,当事人有的提供了收据、进出仓单、有的提供证人证言(包括提供侵权产品一方的自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
    2023-06-08
    66人看过
  • 立法中举证规则带来的实践问题
    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法院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
    2023-08-18
    337人看过
  • 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前面第一部分对房主和建房班之间属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区分讨论,如果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雇佣关系,即房主为雇主,建房班成员为雇员,那么房主要对雇员在建房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房主和建房班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承揽关系,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这样的,那么这时就存在房主、包工头、雇员之间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房主作为定作人将建筑劳务指定给特定的建房班来完成,如果他对选任建房班(承揽人)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目前我国对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的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但是根据理性人的标准,定作人应选任能胜任工作的人完成定作任务,具体到建筑活动中,就要求定作人选任那些具有较强的劳动安全意识、安全保障措施合格的建房班。包工头作为承揽人一般对承揽过程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他作为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通常雇员亡事故的发生与包工
    2023-06-28
    394人看过
  • 论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和代理实践中矛盾的统一认识
    虽然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自1984年制订和1992年修改以来,前后已经过了十三年实施和实践,但由于在专利代理和专利审查实践中,每个人对法律和规定的认识有所不同、理解不同,因此在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往往对某些问题难于取得一致和统一的认识。笔者根据多年专利代理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仅想从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写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方面,就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审查和代理实践中的矛盾取得统一认识进行论述。虽然在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在同一条款中又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应是一专利一申请,但并不排除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如果不希望分案申请,同时又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则仍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熟
    2023-06-08
    87人看过
  • 公司兼并重组的原则、实践与难点问题
    公司的兼并重组应当如期完善。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后,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的,各级政府有权通过仲裁终止兼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合并方行使投资者权利入世后过渡期结束后,钢铁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进一步严峻。在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世界钢铁产业并购浪潮的推动下,我国钢铁产业并购再次提速。这些企业的兼并重组究竟是政府强力干预的结果,还是自愿“联姻”,重组后的文化融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这是因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文化整合不是双方原有文化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对企业新文化的重构。这种重组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思想是否正确,操作方法是否得当,关系到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文化整合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加强制度设计和整体推进工作,企业在并购之初,应统筹安排文化整合,建立精干高效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组织,规划和推进企业文化整合的运作过程目
    2023-05-07
    482人看过
  •  "证明倒置原则的具体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该内容,物件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物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筑物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物件损害发生,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该内容,物件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物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筑物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 筑 物 损 害 责 任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规 定建筑物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指在建筑物损害责任纠纷中,被告方需
    2023-09-14
    65人看过
  • 专利的申请(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二)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
    2023-03-31
    150人看过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聋哑人犯罪处理的一些问题
    一、对付聋哑人犯罪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目前我国其他地方的聋哑人犯罪情况不得而知,但在深圳,聋哑人犯罪可以说是一个令政府、司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一是聋哑人数量众多,成百上千;二是他们往往结伙频繁作案,令人防不胜防;三是在对他们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四是虽屡屡打击但收效甚微。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聋哑人中,仅有少部分人被抓,而被抓者之中又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被处以刑罚,因此,具有劣迹的聋哑人仍逍遥法外,混迹于社会当中,经常与执法部门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少时候,他们也会被作为三无人员清出特区,但很快又通过各种渠道再次返回,造成屡清不止的局面。而且,不少聋哑人彼此间样貌近似,而每次被抓后又故意报上不同的身份情况,令执法人员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总体情况难以掌握,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管理了。二、对聋哑人缺乏必要的程序予以确认。与精神病人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并无规定
    2023-04-25
    320人看过
  •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告知对方,不得虚伪、欺骗、隐瞒。而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要遵循这一原则,而且要要求当事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和履行过程中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现代立法进行了修改,即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了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保险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应当是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当事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有着较为全面的要求,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联方的诚信要求还不够。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着许多诚信问题,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根据一般理论,最
    2023-05-02
    177人看过
  • 专利实质审查中对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与基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所提交的文件以及缴纳的有关费用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外,《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程序以及审查程序中应遵循的原则也作了说明。一、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一)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二)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三)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
    2023-04-23
    199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
    词条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在现代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 更多>

    #专利
    相关咨询
    • 在单位发明专利想问专利职务发明管理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3
      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原则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 实务中遇到债权问题一个,求专家解答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首先追偿权应该是债权的一种,债权能转让,追偿权应该也能转让。
    •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践性发明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
    • 遇到经营中的一些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时间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28
      发明专利的年费,分不合格或无费减备案两种和费减备案合格。 费减备案不合格或无费减备案收费标准: 第1—第3年,900元/年。 第3—第6年,1200元/年。 第7—第9年,2000元/年。 第10—第12年,4000元/年。 第13—第15年,6000元/年。 第16—第20年,8000元/年。 费减备案合格收费标准(85%减免): 第1—第3年,135元/年。 第3—第6年,180元/年。 第7
    • 发明专利变更专利权人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9
      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不可以变更发生权利变更情况的,只能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转让以后,专利局不再发新证书,要证明是权利所有人,需要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这是有效的法律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主要是: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 3、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单位或按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单位 4、合作研究开发的共同完成单位或按约定取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