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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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内容需要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变化,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
理事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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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纪要中需表述清楚是否同意变更名称,并记录投票结果,到会理事、监事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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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下载范本填写,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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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下载范本后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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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范本填写,需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骑缝处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加盖),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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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如有遗失,需要在省内公开报刊、杂志等媒体登报遗失,并附补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原件一份。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姚茂花、杨靖文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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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987237-->
60-->
3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姚茂花、杨靖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38-->
60-->
3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39-->
5个工作日
1、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本事项的要求。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高开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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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37-->
3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复核通过的签批转入制证步骤。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姚茂花、杨靖文
-->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证书。[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姚茂花、杨靖文
-->
3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贵州省民政厅准予XXX变更名称的批复》《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事项准予许可通知书》、变更后的登记证书正副本。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民政厅窗口B035。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民政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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