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13:11 215 人看过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规确的。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种灵活规定,是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是行为人对某事不作明确反对的,即认为是默默地认可了这一事项。

5、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规定某种诉讼只能由某个法院专门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加以改变。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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