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两年前的评估报告来收集,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45:25 467 人看过

1、拿着两年前的评估报告去收集,合法吗?房屋评估报告有有效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此两年前拿评估报告征集房屋是违法的,应该重新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房屋评估异议如何书写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申请人:海安县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民政局事务所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行政总裁(市长)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地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3220040298,xxxxx,注册号:322010014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4年XX月XX日出具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区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要求:

1。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

2。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三。要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和拆迁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履行公告、公告的法定责任;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区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xxxxxx),于2014年XX月XX日录入,并于2014年4月XX日送达本人家中,报告无评估人员签字及评估单位盖章,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签署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签署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三。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的存在是迟早的事。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计办[2011]8号)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进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安置点安置)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石桥-24-001)中的法定面积和房屋结构分类有异议,建筑安装价格评估过低,申请复审;本人对我家庭副业住房的简易1房结构分类有异议,建筑安装价格评估过低,故申请复审。根据实际情况,不超过10年。7。县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附件及其他补偿指导价”)不包括在养殖业中。综合养殖设备的处理系数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算,我家的养鸡养兔设备就不提了。没有具体的行政执行单位,协议签订时间也不能定在5月1日至6日,这是强加给村民的。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是违法的,确认的面积和配件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请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

申请人:

城东镇相关项目负责人:

XXX房地产地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项目评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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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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