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该怎样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意思
所谓强制措施,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的有序开展与顺利推进,而在特定的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之设立的一系列合法性制约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定手段。
这其中主要包括了拘传、准予保释等候审判、监视居住、正式拘禁及逮捕等共计五项基本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的设置初衷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藏匿、销毁证据或者持续实施犯罪行为,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畅进行。
请大家务必明确,刑事诉讼中的各类强制措施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而是阶段性的临时性应对策略。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该怎样追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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