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由于法院的法官故意引用不合法的证据,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后经省高院申诉,将其违法之外指出,令其重审,前后判决几乎不同,但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过法院将我的现金执行完毕,执行回转时,对方无力偿还,法院将此执行暂且并无期限地中止。
这种做法,给我这样一个老实巴交的,一味听从法院指挥的当事人给了当头一棒,早知如此,何必跟法院讲理呢?就由法院的人随意判算了,自认倒霉,又费心,又费力,又费钱的,结果弄了个“你爱怎样怎样”。这是什么世道?我的官司是打蠃了,但是,我得到了是什么?什么也没有,我这么多年的损失谁来负?
【律师解答】
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造成错案应该对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你可以向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这个过程是要经过艰苦努力才有可能实现的。从全国来看,有不少的错案给预了国家赔偿,但也有相当的还没有赔。但你只有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才有可能坚持到底。
相关知识:《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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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错案改判后几年的诉讼损失法院应不应赔偿,如何请求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9错误的可能性有不同的情形,有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又分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有使用法律不当;有违反法定程序等,都可能导致改判。其中,二审改判不涉及国家赔偿。再审改判就先执行回转,执行回转不能才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要先确认违法,再根据确认违法的前提,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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