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20:16:32 453 人看过

一、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

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如下: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由于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的程序不符规则的;

4.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事项超出范围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涉外仲裁法律适用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三、涉外仲裁裁决谁可以有执行权

对于涉外的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是有相应的执行权的,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注: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本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三个条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情况处理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通达成补充协议或者能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到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视为有效;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若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的除外。3、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采用内部报告制度本辖区所属高院审查-审查意见报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
    2023-06-06
    321人看过
  • 浅议一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
    一、当事人情况: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民航路5号中汽宾馆8楼。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福建省**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平路151号。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美国**海运有限公司(TRANSMARINEINC)。住所地,375SYIVAN,3RD/FLOORENGLEWOODCLOFFS,NJ07032,U.S.A.。二、案情:申请人**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03年4月15日作出的(2003)海仲裁字第002号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受理。申请人的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关于“闵-峰”轮租金案的整个裁决过程毫不知情。申请人在仲裁案中为第二被申请人,在该案整个仲裁裁决过程中,申请人从未收到任何仲裁委
    2023-02-08
    170人看过
  • 完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思考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一、规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从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但是,在审查范围上完全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异议程序”的现成规定,而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漏的地方。1.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与国外仲裁法相比,缺少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与“仲裁协议无效”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属于事实判断,后者属于法律判断。另外,两者举证责任的负担也不同。若要证明前者,应由声称存在仲裁协议的另一方负举证之责;而要证明后者,应由提出撤销裁决的一方证明该项仲裁协议的订立存在
    2023-06-12
    443人看过
  • 我国撤销涉外仲裁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却未遵循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立法,例如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庭进行审查,存在两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等。200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该解释中舍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这一规定,与《仲裁法》中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相比,只是略微明确了询问当事人的要求,对采取什么审理
    2023-06-05
    220人看过
  • 撤销涉外仲裁案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二是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4
    2023-02-27
    161人看过
  • 撤销外国仲裁
    举证责任
    案件简介:外国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原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确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适用法律的错误理解有损于本案的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属于本法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并裁定撤销(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第260条调整为第2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裁定不予执行:(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或
    2023-05-07
    178人看过
  • 最新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有什么不同相同点有四个方面
    2023-07-03
    479人看过
  •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时间有限制性吗?
    一、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时间有限制性吗?撤销时间是有限制性的;《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
    2023-06-03
    366人看过
  • 第三方能否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报告:理论上,仲裁的司法审查包括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所在国不能撤销仲裁裁决,只能承认和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在启动司法审查的问题上,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案件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在强调仲裁机构独立性和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外部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生动地反映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变化
    2023-05-07
    164人看过
  • 撤销和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原因
    《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裁定撤销。第七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被申请人不负责的其他原因未陈述其意见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或仲裁的范围机构无权进行仲裁。此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如果本章没有规定,则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精神。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涉外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裁定撤销该
    2023-05-07
    206人看过
  •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书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
    2023-02-26
    487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仲裁涉外裁决撤销,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涉外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进行研究。1、仲裁法对撤销涉外裁决的管辖法院未作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应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哪些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从立法来看,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及分会所在地的三家中级人民法院之外,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
    2023-06-05
    196人看过
  • 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及其完善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即在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程序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这种做法完善了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但在研究起草《仲裁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规定撤销裁决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有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撤销程序,对仲裁实行双重监督。规定撤销程序,实际上造成又裁又审,不符合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基本要求。肯定意见认为,实行一裁终局后,仅靠执行程序监督是不够的
    2023-06-12
    345人看过
  • 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
    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起诉,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就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
    2023-06-14
    19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叫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涉外裁决的法定理由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22
      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所处理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组织或法人的仲裁裁决。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涉外仲裁什么理由可以撤销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3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什么是涉外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9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 当事人对涉外仲裁裁决怎样申请撤销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24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后,如何举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9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