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与武X相邻关系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05:18 447 人看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富保,男,生于1929年10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村九组,系汉中市林业研究所离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明珠,男,生于1947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黄家塘村九组,农民。

上诉人X富保与X明珠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系相邻的亲叔侄关系。1989年原告将三间旧房翻修成三间(二层)楼房按原旧房向南安装房门一道从被告院子出入通行。1996年11月28日,汉中市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该证书确认与被告相邻的南边以墙壁外皮为界,1997年4月16日,被告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北以围墙内皮为界。

2005年9月原告对修建的房屋外避粉刷时,被告以踏坏房面为由阻止,双方发生矛盾,2006年元月5日因的告所招租房额安装煤炉烟囱,被告以烟囱伸到他房面对房面污染和易引发火灾为由将烟囱口封堵,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放置在门口一侧的花盆砸烂,花木损毁,2006年3月30日,经北关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意见:

1、花盆的残局由X明珠负责清除;

2、二楼窗户玻璃由X明珠安装。遂后双方未因相邻发生纠纷。

2007年6月19日(农历端午节)被告用砖块将原告从被告院内通行的门前用砖块封堵,致原告无法通行,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果,原告具状法院,开庭之日,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称原告在粉刷外墙时损坏他房面19.5平方米,折价1020元,原告种植花卉影响其上房检修房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未提供损害的事实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本着有利和平、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生活准则,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系亲叔侄关系,理应按照上述精神和睦相处,原告多年来一直从被告院内出入通行,被告因原告在院内种植花卉为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封堵原告通行道路,其行为显属不对,应排除妨害,依据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界线,应依自己外墙皮为界,而在院内种植花卉引发矛盾亦有不当之处,但被告以此为由砸烂花盆、损毁花卉其行为显属不当,应适当予以折价赔偿。被告抗辩原告在维修粉刷房屋过程中,损坏房面19.5平方米,折合损失费1020元无相关事实及证据,故其抗辩理由当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一、限被告X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堆放在原告X富保门口的砖块搬走,恢复通行。二、由被告X明珠赔偿给付原告X富保损毁的花盆、花卉折价款5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被告负担170元,原告负担80元。

上诉人X富保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多年来,一直从被告院内出入通行,在院内种植花卉为此发生纠纷,所指院内就是本庄基地至今八十余年来大家公用的农家院场。原审认定此院权属属X明珠是不对的,应按土地证上的数据计算出两户的共用土地面积,不应看土地证中的有一页1:200平面地图来确定这张图既不真实也不准确。被上诉人强占上诉人28.8㎡院场分摊土地使用权,原审却认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院内出入通行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进行改判。

被上诉人X明珠庭审中答辩称:院子是我的,上诉人建房私自开门,并在院内种植花卉、通行,造成我财产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已经质证、认证,二审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异议。故,本院对判认定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土地范围内形成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造成财物损失的,应适当补偿。原审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原审原告X富保要求在院内通行,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请进行审理做出的判决正确。上诉人X富保向本院提出院内通行使用面积应分摊确定给各户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不涉及审理土地确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X富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葛汉利

审判员赵明新

代理审判员甘新田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龙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19: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相邻关系相关文章
  • 王X与王X、中国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王俊玲,女,39岁。委托代理人段兆道,郑州市管城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修俊,男,47岁委托代理人王书伟,男,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王河湾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B座五楼。代表人董友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海霞,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经三路28号。原告王俊玲与被告王修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荆向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修俊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楠、被告王修俊的委托代理人王书伟、被告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3日16时50分,豫P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张X中与张X春财产租赁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X中与被上诉人张X春财产租赁代理合X纠纷一案,原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4)淮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中不服,提出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出抗诉,我院依法将该案交淮上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淮民一再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X中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敏华,被上诉人张X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系父子关系。1994年7月28日,原告以其次子张晓忠的名义与邵郢村委会合股在蚌阜公路邵郢村境内合建蚌埠市桥北加油站,邵郢村委会以2.18亩土地入股,原告投入现金,经核算后,双方股份各为141990元。加油站交原告经营,原告每年交邵郢村委
    2023-06-05
    375人看过
  • 安邦财产X公司与刘X、毛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来旺(又名刘若旺),男,周口市。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毛连才,男,汉族,住周口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周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来旺、原审被告毛连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安邦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立、被上诉人刘来旺及委托代理人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3月18日18时许,毛连才驾驶其所有的豫PH5129号松花江车,沿周口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周口广播电台路段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刘来旺驾驶的豫PY5862号摩托车相撞,发生
    2023-06-07
    148人看过
  • 齐X与北京市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一中民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男,三十三岁,汉族,河北省阜平县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滔,北京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本市海淀区。法定代理人唐旭X,经理。委托代理人杨X山,男,四十三岁,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动科干部,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李翔,北京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齐X之委托代理人张滔,被上诉人北京市XX住宅建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X山、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九九七年三月,齐X以自己与北京市XX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XX住宅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2023-04-25
    434人看过
  • 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xx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又名刘xx,男,19xx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xx县xx镇xx村11组。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x与被上诉人刘xx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xx于2008年10月23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x支付医疗费1074.50元、误工费2268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鉴定费670元、交通费2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8573.50元。xx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8)博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王x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邹家瑞,被
    2023-06-05
    463人看过
  • 顺德X精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刘X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XX精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精艺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钰明,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键祺,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19X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陆俊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精艺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刘X是XX精艺公司的员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至2003年2月23日。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刘X因怀孕生育孩子而休产假。2002年12月20日,XX精艺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宣布结业,并于2003年1
    2023-04-25
    292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 更多>

    #相邻关系
    相关咨询
    • 武汉相邻防免关系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8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武汉相邻防免关系纠纷律师收费最新标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05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关于相邻关系纠纷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7
      若对方的行为影响到您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相邻权利或其他民事权利、权益,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造成损失可以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详述案情。
    • 土地关系相邻纠纷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6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土地之间的引用水发生的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
    • 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2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