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医疗救助
办事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申办对象资格
——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六)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八)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九)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十)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三)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
(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378号);
二、农村医疗救助
办事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办事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详见《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情况表》
办理时限
申办对象资格
——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六)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八)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九)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十)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三)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办理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
(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4]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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