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分析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一、代位民法典律制度分析
(一)概念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意义上说,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代位继承权。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发生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这种情况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2.须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任何别的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也不能取得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须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三)分析
案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根据代位民法典律制度享有继承权。案情显示两个孙子满足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冬死亡,早春死亡的被继承人郑某。
2.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继承人郑某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郑某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
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的条件
181人看过
-
代位继承的实际案例分析
187人看过
-
民法典的代位继承有哪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428人看过
-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怎样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份额一样吗
234人看过
-
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解析
249人看过
-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453人看过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两者都存在子女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但作为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的方式,两者在本质上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例对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什么区别?继承人与继承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你对案情交代不清,自己看看以下解释吧: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是不是指代位继承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如两者的区别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
-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题有哪些区别呢?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0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