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4:52 454 人看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主要由《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我国《劳动法》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我国劳动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由6个月缩短为60天。60天的期限是否足以保护工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它有自己的特点: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虽然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就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工人害怕失业,即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敢轻易寻求法律保护。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文化程度低,对法律知之甚少,权利受到侵害、不知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城市里,有许多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对有工作、有食物、有金钱普遍满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当他们想到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60天的保护期已经过去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是先审后决。劳动争议发生后,由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根据现行法律,劳动争议的仲裁期为两个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可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有效判决。但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保护期只有60天,这显然不合理,明显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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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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