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为债务人做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债务履行的顺序,即先由债务人进行偿还,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由保证人对剩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债务履行的顺序,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
保证或债务加入的确定应依据合同的性质来区分:
赵某为朋友李某的借款承诺,内容中写到,债务到期后,若李某偿还困难,赵某可以进行还款。
在这里,赵某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实际审判中,法院将这种现象认定为一般保证,它有债务履行的顺序,先由债务人进行偿还,因此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
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1、与主债务关系不同:
因保证责任产生的保证债务和因债权债务产生的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债务加入则不具有主从关系。
2、使用期间保护不同:
保证债务适用保证期间,债务加入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3、偿还顺序不同:
保证债务可以先诉抗辩权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债务加入没有债务履行的清偿顺序。
4、追偿规定不同: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债务加入能否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后提醒:
确定是保证或者债务加入时应当依据第三人承担的具体责任来区分,一般而言,保证是具有债务清偿顺序的担保,债务加入则没有债务清偿的顺序,二者可以在这一点上进行简单区分。另外,保证债务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第三人应注意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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