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三成车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41:01 147 人看过

“电动车停楼道被盗法院判物业赔”追踪

福州一小区里停在楼道内的电动车被盗,小区业主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保护业主财物安全的义务,判其全额赔偿车款2900余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审判,业主未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点,也有责任,物业公司只需赔偿车款的30%。

仓山区法院对福州金山浦二生活区丢车事件做出物业公司负全责的判决之后,福州榕城鑫物业公司不服,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未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不应对丢车负责,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林先生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林先生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对林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物业服务。不过,林先生未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场所寄放电动车,未对其电动车尽到适当的保管义务,也有责任。此事发生在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区域,物业公司也负有责任。最后,福州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三成车款———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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