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是10月31号,1号还没签,能告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严格履行自身所承担的合同义务,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他们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当各方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应当从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的那一刻起,该份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使用合同书方式来订立合同,在签订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其已充分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那么这个合同同样视为已经成立。因此,有关“若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该合同便无法成立”的观点,实际上并不准确和完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合同是否可部分撤销或者部分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是可以进行局部撤销或更改的。如若合同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条款,且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正常履约及关键权益造成了严重干扰,则受损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废止矛盾冲突的条款,或者建议对该部分事宜进行重新磋商并达成共识。以下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几点适用情况:
(1)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不公现象;以及
(3)存在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和支持,申请变更或撤销相关的条款。需要特别指出,当确定当事人提出申请更改的情况时,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不得撤销原有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约双方均依照约定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之后,所签订的合同即具备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并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途径进行追溯。通常情况下,合同自签署或者加盖印章的那刻起便正式生效。即便合同并未被当场签署,例如当其中一方已经认真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对方的明确确认,那么我们也应将这份合同视为已经生效。因此,那种认为“未签名、未盖章的合同属于无效”的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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