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武汉泰达获43万赔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1:17 326 人看过

昨日,武汉市泰达国际经贸总公司得到武汉市中级法院43.4264万元国家赔偿。

1995年10月,武汉中院在审理武汉市某企业破产一案中,认定该企业的一笔债权为振兴炼油厂所欠。该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给振兴炼油厂加工的油品及加工费余款予以扣押,后又将此纳入破产企业财产予以分配。泰达公司为此提出异议。去年10月,武汉中院再审确认:将泰达公司的43.4264万元财产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并撤销原民事裁定。

去年底,泰达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赔偿决定认为:将泰达公司的油品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属错误执行,法院此举直接损害了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由此错误执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引起的职工下岗费、房租费及交通、诉讼费用等于法无据,不属《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据了解,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武汉中院给付的最高额国家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3: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民事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第六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
    2023-06-03
    459人看过
  • 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范长发40万余元
    资产数十万元的个体砖厂老板范某发,因法院的错误成了一个流浪的破产者。十年来,范某发四处奔走申诉,五一前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赔偿决定书,指出唐河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司法拘留、违法查封和错误执行,给范某发造成了人身自由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决定由唐河县人民法院赔偿范某发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1997年5月份,唐河县法院在处理个体砖厂老板范某发欠该县城关镇信用社贷款一案中,存在严重问题,致使范某发破产,成了一个流浪者。当时,范某发还在上学的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因交不起学费,陆续失学。含泪离开唐河县的范某发在南阳租房生活,夫妇俩靠每天沿街卖凉粉赚钱度日。范某发一边打工谋生,一边开始了近十年之久的申诉之路。近十年的申诉之路,不是一般人可以熬过来的。他当年还在上学的小儿子现在已经娶了媳妇,而他也已是满头白发。2007年4月18日,范某发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当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2023-04-24
    474人看过
  • 执法过错王鹏获国家赔偿1003.44元
    记者从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看到,经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8日。本机关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1003.44元。王鹏提出了四点要求我真的没有想到单位领导会来利通公安分局接我。昨晚7时许,在获赔消息出来之前,王鹏终于和他所在单位的徐主任见面。对于重获自由,王鹏对记者说,他已经向吴忠市警方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恢复其名誉;二是进行赔偿;三是因被捕错过了公务员考试报名,要求当地进行补救;四是要求警方给他开一个冤假错案证明,以免今后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王鹏告诉记者,他已就
    2023-04-24
    483人看过
  • 民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如何确认?
    一、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的必备要件民事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引发的国家赔偿。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违法执行引发国家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违法执行的侵权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特殊的侵权主体与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使执行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执行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及符合法定赔偿范围一起,构成国家承担违法执行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二、民事违法执行的确认程序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违法执行由执行监督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确认。1.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决定的,属于依法确认执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出异议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
    2023-06-03
    59人看过
  • 法院强制拍卖房产错误执行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
    2023-04-02
    150人看过
  • 在我国错误执行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一、在我国错误执行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因法院执行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第五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
    2023-04-15
    152人看过
  • 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的有哪些情形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执行错误,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如下: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错误逮捕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拘留决定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是指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包括虽有一定证据但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重大嫌疑的情形。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行侦查
    2023-08-09
    467人看过
  • 因为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吗,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额
    一、因为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吗拘留错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额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2023-06-28
    199人看过
  • 宋才永以执行错误请求彭州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宋才永,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成都市爱民路112号。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兴友,院长。1993年4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诉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后,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于同年8月25日达成协议,由成都市农工商公司在1993年12月31日前偿还彭州市中药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820.80元。由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彭州市中药材公司向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年4月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彭州市中药材公司提供的有关法院在四川省林业物资公司储运分公司一号仓库(以下简称川林一号仓库)执行成都市农工商公司中药材的情况,即派员前往执行,将该仓库内的白芍、竹根七、野麦冬等十三种中(成)药材予以扣押。1995年5月20日,案外人宋才永以被扣押的中(成)药材不属于成都市农工商公司
    2023-06-06
    500人看过
  • 错误返还执行款被判赔偿
    近日,将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回的款项错误返还的京鼎律师事务所,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苏某起诉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岳成所)、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鼎所)及孙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21日,原告因与威林顿国际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与被告岳成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派孙律师律师担任代理人,原告按约定支付了15110元代理费。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17日做出判决,后二审法院于2002年8月做出终审裁定,在此期间被告孙律师转入京鼎所。2002年12月18日,孙律师从东城法院取走金额为85000元的现金支票。孙律师在没有苏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此执行款转交与张某。审理中,孙律师提出苏某曾经讲过张某是其妻子,自己将此款交给张某曾得到过苏某的口头同意。此外,孙律师还提交了苏某与张某的照片及张某书写的材料
    2023-04-24
    474人看过
  • 错误执行判决,能获得民事司法赔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的判决书错误执行的,造成被执行人利益损失的,被执行人是可以获得司法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六)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七)违法对抵押物、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致
    2023-06-13
    255人看过
  • 错误拘留国家赔偿在几个月内执行呢
    错误拘留国家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在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金申请之日以后的20天左右到手,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的7日之内,会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的15天之内支付赔偿金。被错误拘留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1、被错误拘留不一定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2、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
    2023-07-25
    176人看过
  • 国家赔偿错误执行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错误执行的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一、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是:(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等。二、违建强拆程序违法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强制拆除违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程序违法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刑拘和拘留有什么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
    2023-04-02
    143人看过
  • 诉讼执行如有错误国家负有赔偿责任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有了具体规定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5个方面的行为: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6个方面的行为,包括: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
    2023-04-24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因法院错误执行与违法执行得到国家赔偿的范围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6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 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 法院执行错误赔偿赔偿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1
      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法院执行错误赔偿时效的规定,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期间为2年。超过两年未执行的,如果美欧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法院不予受理执行。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 司法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我国有什么规定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司法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 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不同。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取得利益的一方将所得利益返还给被执行人,使执行标的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适用执行回转的情形概括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即:(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完毕后,发现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机关裁
    • 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的损失怎么赔偿?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8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不是无偿国家赔偿罪的错误执行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16
      国家赔偿错误执行的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