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业务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续展注册、转让注册;提供商标咨询;商标设计、查询;为被驳回的商标申请复核复审;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及申请异议复审;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有关事务;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变更事项;委托代理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其他有关商标方面的事务。
一、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有哪些
我国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主要有:
(1)专利商标专门代理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等;
(2)驻港澳商务机构;
(3)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
二、涉外商标在我国注册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这就是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该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的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照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
2.按照双方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对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和享受的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有关商标的问题均可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办理。同时,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还应遵守该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适用的范围很广。如果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我国商标注册,我国便可对等地接受对方国家的商标在我国注册。有关申请人享受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办商标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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