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者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
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复印件签“与原件相符”并盖申请者公章
所有文件及资料应盖申请者公章,复印件加签“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龙湖分厅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获取办理结果
证件送达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核决定、证件送达区行政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龙湖区农林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负责人复审后组织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人数不少2人。核查完毕1个工作日内制作实地核查意见。
4.获取办理结果
证件送达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核决定、证件送达区行政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龙湖区农林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由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农林股负责,每次检查人数不应少于2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湖区珠江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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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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