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1:04:07 397 人看过

关于我国补贴制度的改革和构建问题,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领域有不同的着重点和参考依据,例如福利经济学的研究将会侧重于如何增加社会福利;财政学则重点研究国内财政体系的构筑和效率改善问题;法律领域关注的是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的问题。本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目的在于规避和化解我国遭遇反补贴限制的风险,因此相关的对策建议将主要依据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给出。我国目前仍有多项不规范的补贴,其中一部分与WTO规则相违悖。我们应按照WTO的规则制度来制定和改革给与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的补贴,使补贴有理有据、公平合理,同时又不会被其他成员国指控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为了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更为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补贴,履行WTO协议规定的义务,本文认为我国的补贴政策应作出以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3款: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这包括各级政府做出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代写代发论文补贴以及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条件的所有补贴。附件5B规定了须逐步取消的补贴,包括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以出口业绩为基础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

我国政府给与国有企业的补贴一直以来都比较引人注目。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曾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走向市场,包括直接的资金注入、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注销呆坏账、债转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2款规定:就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因此为避免由于国有企业补贴引起的反补贴诉讼,我们须对国有企业补贴的角度、形式和力度等以WTO相关规则为依据进行有效地调整和改革。对那些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并且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优惠政策,可适当予以保留,并做出适当地修改和调整;对于那些效果不理想,不合时宜,并存在明显被诉风险的补贴形式应予以取消;关于提供给亏损国有企业的支持补贴,将其中一部分转化为社会保障支出或破产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支出。今后政府给与国有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将主要侧重于改善要素市场环境、提供基础设施服务、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和改善管理服务等方面,同时加大对企业研发补贴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是政府补贴支持的一个重点。禁止性补贴中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措施。从反补贴措施的角度看,这些优惠措施可被视为补贴;从国民待遇角度看,它们属于超国民待遇。而事实证明,过去几年中投资激励措施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大大低于政府的期望。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了部分给予外资的优惠待遇,但在一些方面外资仍然享受优惠。今后为了让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因优惠措施可能引发的补贴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这些优惠措施进行调整。今后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将更多其中后两项补贴我国承诺2000年前予以取消的表现为改善投资环境,包括国家的政局、政策、法律、原材料和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等方面;逐步取消或规范大部分给与外资企业的进口减免税收政策,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按照国民待遇、公平竞争的原则,调整和保留部分进口税收减免,统一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以及不同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在履行WTO成员国义务的同时,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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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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