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的形式
财产损害赔偿的形式包括如下三种:
1.修复。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财产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对于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
2.损益相抵原则,即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内容如下:
(1)过错比较,即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2)原因力比较,即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财产损害赔偿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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