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形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21:41:55 390 人看过

实践中,业主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多种多样,以下三种常见形式进行阐述。

(一)以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的抗辩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对物业管理的标准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而该类型案件中,多数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作为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如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认真打扫小区、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毁损未及时修理、绿化不到位等理由拒交费用。

(二)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财物失窃受损为由的抗辩

近年来,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进而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纠纷日益增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物不受侵害,所进行的值班、看守、巡逻等行为。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等,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业主所希望得到的安全的生活环境。诚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也不应将其保障义务进行无限放大。

(三)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务为由的抗辩

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签署,而在部分业主投资需求购房的情况下,房屋往往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因此,部分案件中就有当事人提出其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具体合同的履行形式,可能很多是关于物业方面的合同会发生纠纷,此时小区内部的业主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必须要提供服务才需要缴纳物业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物业纠纷的规定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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