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0:42:21 494 人看过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4、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一、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二、劳动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认定:

1、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该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2、提交材料包括: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诊断证明书;(4)、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工伤事故报告。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补正材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制作《工伤认定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如果没有予以认定,可以向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1、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

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近期照片;

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疗诊断证明书;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提供与工伤职工关系的证明。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做出之后,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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