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类型有哪些
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类型有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
1.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2.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3.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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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性必要审查怎么进行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0羁押性必要审查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检察官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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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都在哪些部门进行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检察院可以自己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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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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