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局终本后还需要申报财产么
需要明确指出,终本仅仅是暂时性的终止案件执行工作而已,它并未赋予被执行人豁免履行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实施“终本”之后,法院仍有权对被执行人实行诸如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性措施。一旦在将来的某个时间点上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从而使该案件重新回到强制执行的流程中来。在案件终本之后,法院会按照固定的周期(通常为每六个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法院将会立即通知申请人,同时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执行局终止执行怎么办
在结束了强制执行程序之后,申请者将无法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若根据相关法律裁定做出的行政决定被撤销、修改或执行出现错误时,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当事人财产。若未能成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则需按照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关于案件执行程序的终结仅仅意味着暂停强制执行行动,然而,被执行人仍然需要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针对特定情况采取相应手段,如实施高级消费限制和将其列入不诚信人士名单等。一旦有证据显示被执行人有充足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自执行程序终止之日起,法院会每隔六个月通过全国性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检索,一旦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便立即通知申请人并恢复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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