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各有哪些权利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21:45:00 420 人看过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买方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检验通知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交付标的物前享有孳息的权利,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附带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买卖双方应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减少纠纷,提醒商品房交易的买卖双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意限购条件。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买方应根据当地现行的房产政策,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一般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至办理网签或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递件有一段时间差,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因政策导致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是变更履行主体、推迟履行时间(以便买方完善购房条件)还是解除合同。

二是注意限贷条件。

若约定了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了解自己信用及房屋情况能否获批贷款及贷款的额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可以约定若因政策原因导致银行不批或者少批的贷款额度,是变更支付方式还是解除合同。

三是注意税费负担。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谁来承担签订合同后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税费、交易费,是各自分担还是某方在一个额度内承担,也可约定若超出一个额度有无合同解除权。

四是注意中介费支付。

通过中介促成的买卖,一般的格式条款都约定了是合同签订之日要支付所有的中介费。但按照交易习惯,中介的服务不仅限于促成合同订立,还包括后续的交易过户、交房等工作,所以为了防止签订合同后的风险及促使中介方尽责协助完成交易,可以约定按阶段支付中介费。如可分为签订合同、办理过户、交房三阶段分别支付部分中介费用。为了避免政策风险,也可以增加约定若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费如何承担。

最后,提醒买卖双方,法院在诉讼中一般会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所以莫存有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进行虚假诉讼的侥幸心理。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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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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