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票据支付合同货款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6:33:21 244 人看过

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的本质特征,但在侵害的客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区别。从犯罪客体看,两罪都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但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还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客观要件看,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客观上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欺骗手段,将他人预付定金、货款或代销售的货物等非法占有;而票据诈骗罪则是行为人以支付虚假的金融票据作为犯罪手段,使受害人误以为交易结算已完成,并自愿交付货物或支付相应对价,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相应的财物,因而两罪在行为方式上互有交叉。

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两罪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合同担保而进行诈骗,由于《刑法》第224条第(2)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符合票据诈骗罪中以虚假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直接骗取受害人的财物的行为特征,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从犯相关文章
  • 如何对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定性
    【案情】李某是某市一个体户,他与某铜矿公司签署收购废铜协议,李某按照协议每次开卡车去铜矿公司装废铜,在李某开车去装废铜之前都先在厂门口称空车的净重,出来之后再称下车装废铜后的重量,这样来计算出每次卡车装废铜的数量。李某在每次去装废铜之前均在其油箱里装满沙子,这样一来可以多装些废铜,李某运用这种方式装废铜一段时期以后被该铜矿公司发现。铜矿公司发现后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分歧】关于李某该如何定罪问题,本案存在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铜矿公司的废铜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所持有的财产非法改变持有关系,使废铜脱离了铜矿公司的占有,故认为是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李某采用油箱里装沙子的方式欺骗铜矿公司,导致铜矿公司“自愿”处分了废铜,李某取得了多得的废铜,铜矿公司遭受了损失,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故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评析】黄-晴同志同意
    2023-05-31
    470人看过
  • 收货人支付票款
    不可抗力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应当在运输单证上载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
    2023-06-09
    260人看过
  • 以拾物分赃为名的骗财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使用拾物分赃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又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受害人钱财,并且骗取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就涉嫌触犯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感情骗取钱财属于诈骗吗以感情骗取钱财属于诈骗:骗感情不属于诈骗,以感情手段骗钱属于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之后的做法如下: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3、带着被骗经
    2023-06-30
    426人看过
  • 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出付款期限为3个月的现金支票,可谓“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当支票到期时,甲公司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告知支票为空头支票。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回货款,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没有交货,乙公司是故意支空银行账户的。而此时,甲公司提供不了乙方的售货凭证,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直接关系人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原因关系,也就是说,甲公司要证明与乙公司之间比存在原因关系,而甲公司提供不了,因而败诉。还有案例中,买方认为这是票据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有意搅浑案件性质,徒增诉累。[律师支招]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
    2023-08-16
    238人看过
  • 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单位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甲系-县--工业塑料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公司在重庆等地的业务。--公司在2009年开始和--公司有业务往来。甲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登记成立以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并对--公司和--公司隐瞒该事实。其欺骗--公司,称--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管理人员有私人关系,--公司若想继续与--公司保持产品销售业务关系,必须先将货物销售给--公司,且须在原销售价格上大幅度让利给--公司,再由--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公司;又欺骗--公司,称--公司为系--公司在重庆地区设立的办事处,以后--公司与--公司购销业务经过--公司即可。为了能继续保持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公司从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在被甲欺骗的情况下与--公司多次签订购销合同(产品实际使用人仍为--公司,且--公司所销售货物直接运至--公司),
    2023-06-15
    471人看过
  •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郝建强
    用虚假罚单收取罚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郝建强李某是某地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一天,李某找到某个体印刷厂厂长梁某,向其提供样单,让其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并约定获利后两人分成。2005年3月至10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用假交通违章罚单向违章车辆收取罚款共计5万元。按照协议,李某按30%分给梁某1.5万元,剩余3.5万元自己侵吞。在对本案定性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中,李某是主犯,应当负主要责任,梁某是从犯,负次要责任。其理由是:首先,李某和梁某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是积极参与、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责任,是主犯,梁某在李某的授意下实施了印制假交通违章罚单的行为,是从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从主观方面讲,李某和
    2023-06-11
    153人看过
  • 行纪合同谁支付货款,有哪些规定?
    由行纪人支付货款,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在我国行纪费用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为例外。我国之所以规定以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的原则,是因为在行纪实践中,双方多把费用包含于报酬之内,因而不单独计算行纪费用。若需支出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这可能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与第三人交易的目的。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
    2023-06-25
    333人看过
  •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特征看票据行为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物权行为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共同构成物权行为理论。正是因为与后两者的结合,对物权行为无因性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并提供了铺垫。物权行为独立性,调解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矛盾,;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对双方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留给无因性的是一个相对良好的空间,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对出卖人利益的损害,达成调解出卖人与第三人矛盾的作用,最终实现整个交易的良性循环。与物权行为不同,作为无因单独行为的票据行为,它的无因性似乎更有一定的独立性-只通过票据行为本身加以体现。但是,从自身的特性,留存着许多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相类似的地方,其实质是值得探讨的。首先,一般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票据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原因行为),无所谓独立性可言。票据法意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同一票据上若有多个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票据行为各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
    2023-06-06
    197人看过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支付条款示例
    (1)采用跟单信用证支付时的支付条款:A.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THEBUYERSSHALLOPENTHROUGHABANKACCEPTABLETOTHESELLERSANIRREVOCABLESIGHTLETTEROFCREDIT,TOREACHTHESELLERSXX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THE15THDAYAFTERTHEMONTHOFSHIPMENT.B.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的跟单汇票议付,有效期限为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该信用证须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月份前30天到达卖方。BYIRREVOCABLEL/CAVAILABLEBYSELLER\SDOCUMENTARYDRAF
    2023-04-25
    379人看过
  •  确定货物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根据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关于履行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中关于履行地的约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1.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关于履行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2.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一般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如果当事人关于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有约定,并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约定,那么应以变更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4.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交货地的约定,那么合同履行地应以交货方式来确定。 【 履 行 地 约 定 与 合 同 效 力 】根据素材2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则
    2023-09-18
    458人看过
  • 诈骗行为:假合同骗取第三方
    这属于合同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假合同有什么后果?伪造假合同,如果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2023-07-05
    325人看过
  •  造假行为如何定性为骗取国家补贴?
    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具有较大的诈骗金额、受到刑罚处罚和罚款、犯罪金额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较大的诈骗金额;2.行为人受到刑罚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3.行为人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2、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如果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其财产,从而使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希望通过
    2023-08-26
    438人看过
  • 运输合同货物如何认定为交付
    交通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货物的交付呢?首先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将标的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即告成立交付;若未约定地点,则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时,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
    2023-03-25
    245人看过
  • 伪造公司印章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4年2月,南昌市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赣州成立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办事处,任命曾某为办事处负责人,从事拍卖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并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因曾某工作业绩差,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陶某将江西正大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办事处印章收回,曾某为了从事拍卖业并不向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利润,分别于2005年年底和2006年5月私自在赣州一地摊刻了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办事处二枚印章。2006年5月,曾某与宁都县医药公司签订拍卖宁都县医药总公司的十二间店面的委托合同,而后分两次以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将宁都县医药公司的12间店面拍卖给刘某、梅某和彭某。2006年6月,曾某以500元报酬雇请谢某为拍卖师,自己为记录员,将1-3号3间店面以215100元拍卖给了刘某;将6-12号7间店面以522600元拍卖给了彭某。拍
    2023-06-08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从犯
    词条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从犯
    相关咨询
    •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假价格取得货款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
    • 以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该如何定性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
      1、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法律规定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 货物合同是用来做为预付款的支付方式的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订金和预付款性质差不多,合同正常是订金和定金二种,如果是定金的,买方毁约的,定金不退还,卖方毁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 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具体有哪些途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8
      1、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法律规定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 如何认定空头支票骗取多人财物以及如何认定非法持有空头支票的行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