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劳动者,由于家庭的生育计划或劳动时间产生冲突,会对自己和家庭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主管部门专门针对妇女的生育计划而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障制度。
早在1951年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1955年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假期进行了规范。两个文件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的项目和支付标准基本一致,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女职工孕产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生育待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4年,配合《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形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截止1998年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的1412个市、县实行了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2776.7万人。其他企业职工继续实行雇主责任方式的生育保障制度。
今后中国生育保险的主要工作是,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社会保险方式逐步取代雇主责任方式,统一全国生育保险基本制度;同时,搞好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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