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赵辉与同村女青年小凤是一对恋人。在小凤的建议下,赵辉承包了村里的50亩荒地,种起了树苗。之后,小凤又多次帮赵辉联系了树苗的销路。赵辉的树苗生意因此做得红红火火。两年后小凤提出想在镇上买间门面房,待俩人来年结婚后自己在镇上做生意用。考虑到小凤对经营的贡献,且俩人已有结婚的打算,赵辉便把经营树苗攒下的10万元和自己的身份证都交给了小凤,让小凤在镇上以俩人的名义购买了一间门面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半年后,俩人因故分手,就在这时,又遇到了洪涝灾害,树苗被淹死大半,赵辉因此欠下了6万余债务。赵辉无奈想把门面房卖掉,准备还债。但小凤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坚决不同意。
争议焦点:这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律师解答: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经营,二是家庭经营。在赵辉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种植树苗期间,虽然小凤对其提供了帮助,但由于小凤与赵辉并未结婚,故以赵辉个人名义承包的荒地仍属于其个人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赵辉用经营所得出资以俩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应视为对小凤的赠与或给予小凤的报酬。在取得房产证后,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有。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而俩人购置的门面房并非全部是赵辉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共同共有,在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是无权擅自处分房产的。因此,赵辉无权单方决定把全部房产卖掉。但是赵辉有权出售自己的房产份额,此时,小凤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以和小凤协商,由小凤把该部分房产份额买下。如果小凤不同意购买,赵辉可以把此部分房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特别提示:
判断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主要是看其是否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对于经营中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于承包经营者的恋人并非其家庭成员,故一般是不会承担债务的。当非家庭成员的一方参与了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时,如果承包经营户希望与对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则双方应就此订立书面协议,否则,其是很难要求对方承担经营中的债务的。
如果双方以共同经营所得买房,房屋权属登记是确定房屋产权人的最基本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就产权问题另有约定的,一般只能以房产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归属。因此,提供资金的一方在确定产权人的名称时尤其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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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分手的共同买房分割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51.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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