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两者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两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此外,两者的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免(减)责事由等也有所不同。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不是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的。
合同是约定违约责任是万一出现合同违约时,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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