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7:20 345 人看过

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公益性的科学技术事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建立城建档案馆,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多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建设系统内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有关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市交通、电力、财政、电信、铁路等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

(六)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和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

第九条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报送。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有变更的及竣工图变更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送。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保管;撤销建设单位的,撤销前,其城镇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未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并按照《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规定验收城建档案,对验收合格的档案,颁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竣工测量和补测补绘,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

第十二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当建立报送交接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其中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挽救。重要的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己有;不得倒卖档案;不得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五条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并定期修复和复制。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对外利用时,应当逐步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印章的复制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建档案的报送人和捐赠人,有无偿优先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和学校可以无偿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的,由县以上城建档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

(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农垦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并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4: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详解黑龙江省新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9月1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昨天,就学籍管理的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省教育厅基教一处相关负责人。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据介绍,我省于2013年4月启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了给电子学籍系统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撑,教育部门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我省学籍管理系统全国联网运行,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全国统一,终身不变;同时还确定了“籍随人走”的原则,学籍号从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伴随每个学生的各教育阶段,无论是入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更,都采取“籍随人走”的办法管理。动态监管全程跟踪据了解,《细则》实行动态监管,对学生求学阶段实现全程跟踪。学籍内容除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
    2023-06-13
    45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一、总则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3、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5、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6、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
    2023-06-04
    25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防止和及时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农(牧)场、林业局内部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牧)场、林业局内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一)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的,申
    2023-06-10
    7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议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分别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借口。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准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看你所在哪个城市,基础热费通常都是供热费全部花费30%。二、黑龙江省享受低保的供热费有什么说法吗?可享受热费补贴,具体如下: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此类人员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均无职业(关于工作单位内
    2023-03-31
    125人看过
  • 黑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如下: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三)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批复后,由省计委批准下达建设计划。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2023-06-10
    14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森工总局劳动安全监察处、规划局、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总投资500万元(500)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管理;总投资5000万元(5000)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安
    2023-06-10
    344人看过
  •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23-05-10
    209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均为城建档案。三、无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
    2023-04-22
    30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第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
    2023-05-10
    43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文号:黑建招[2007]1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素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活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2023-06-07
    47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451-53644587、53643325联系人:李志、刘双。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省建设厅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实施方案2006年是中俄政府共同确定的俄罗斯年,双方将在经贸、科技、文化等多方面进行广泛的交流合作,我省作为扩大对俄经贸合作的前沿,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经济互补性,交流合作前景十分广阔。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对俄经贸战略升级部署,充分利用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举办俄罗斯年、哈洽会等有利契机,在总结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十几年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俄罗斯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2023-06-10
    424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和物价部门进行物业收费资格审查,取得《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本辖区城市(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2023-06-10
    190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黑龙江省通乡(县)公路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按照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要求,结合我省通乡(县)公路建设任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乡(县)公路建设会议精神,以改善乡(县)公路通行条件,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新建与改造相结合,资金投入与配套政策同步到位,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支持和投入乡(县)公路建设,逐步实现县域之间、县乡之间、乡乡之间布局合理,干支结合,功能完善,便捷畅通的基础公路网,为县域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二、建设目标2003年至2005年,全省建设通乡(县)公路7700公里,县与县之间全部实现高等
    2023-04-23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黑龙江旧城建设哪家强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3
      1、近年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结合改造地块房屋的不同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2、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
    •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设有哪些城市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二、车辆驾驶证原件;三、车辆驾驶证原件;四、现金及银行卡。交通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主要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路权原则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根本原则。(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屋资格证书从事拆迁业务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二)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委托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 黑龙江省龙泉市开车违章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需要哪些步骤?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07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