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有什么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1 08:54:01 129 人看过

在证据审核这一环节中,质证具有其独特且显著的几个特性:

首先,它是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渗透于心理与行为中的法定固有权,明确的法定性赋予了它在证据审核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质证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全程参与,同时也以此增强了他们在案件结果上的影响力。

通过在庭前的质证环节中发表自己对证据材料真实性的观点和建议,人们得以在法律程序中有效地参与,从而使得判决结果更加顺应民意,显示出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可见度。

其次,质证是关系到法庭对案件事实真相准确认定的关键步骤,亦是评审和评核证据证明力强度的基石。

民事审判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既有真实可靠者,亦难免混入虚假或非法生成的材料。

然而,只有当这些材料被验明真假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用来构建案件事实过程的框架。

为了使得这些证据材料能够真正成为合法有效的证供,唯一的办法便是充分利用庭审质证环节的功能,剔除与案件无关的、不实的以及非法获取的证据资料。

在此基础之上,再诚心地分析和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以期助法庭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从而做出准确无误的裁决。

最后,质证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诉讼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因而是以口头交谈方式为主的。

质证的主体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区别看待,从广义上看,质证的实施主体涵盖了各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相关人员;而从狭义来看,质证的主体则仅仅局限于相互对抗的双方当事人,此处我们在此讨论的质证主体便属于狭义范围,故单纯包括了双方当事人。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种亲自参与的双边模式,以及以口头交谈为主要方式的质证,正是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民法诉讼法在质证方面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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