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关系的监事的劳动报酬确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9:55:03 68 人看过

【提要】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参考同类职工报酬或者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4月3日,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试用期6个月,约定施某任副总裁,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公司按月支付施某如下工资: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4,500元、学历补贴600元、工龄补贴150元、交通补贴200元、其他补贴17,216.67元,月合计劳动报酬26,666.67元。若上班,每日加付饭贴8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即辞去副总裁一职。2008年10月起,**公司停发施某工资。2008年10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施某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等,后罢免了**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董事职务。同月2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施某副总经理(副总裁)职务。2008年11月5日,施某给自己发放半年奖金240,000.03元,同月15日,自行领取10月份工资38,503.44元。2008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但施某未参加该次会议。2008年12月起,**公司关门停业。同月5日,**公司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同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另一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公司也开具了施某的退工证明,但未送达施某。2009年3月9日,施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226,764.70元及25%补偿金56,691.18元;支付2009年1月工资113,382.35元;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支付代通金113,208.3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及100%赔偿金17,352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该会于2009年6月16日裁决:**公司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53,333.34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未支持施某其余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无须向施某发放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工资、2008年度双薪、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公司认为,自施某2008年8月29日起辞去副总裁职务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的监事没有酬劳,故停发施某工资。2008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系施某强行要求**公司人事经理与其签订的,**公司不认可该合同。施某辩称,其与**公司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任**公司监事。2009年1月31日**公司拒绝其上班,但未及时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施某认可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按照该裁决执行。一审审理中,2009年7月17日,**公司将退工证明送达施某。另仲裁审理中,**公司人事经理吴某到庭陈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并未委托其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不认可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开具施某的退工单并未送达施某,施某称**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正式拒绝其上班,故**公司应支付其工资至2009年1月。2008年11月1日之劳动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岗位变更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故2008年4月3日之劳动合同因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后辞去副总裁之职,自然无法再参照履行。**公司与施某此后未再对施某工资等事项进行约定,故对于施某2008年11月及12月工资由法院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酌定。**公司并非故意拖欠施某工资,故施某要求**公司支付25%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施某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无异议,故法院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进行确认。仲裁委员会对施某在仲裁时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施某亦无异议,法院一并确认。施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100%赔偿金,属于劳动监察执法范畴,非法院处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6,583.70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施某要求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代通金113,208.3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2008年11月至12月欠付工资25%的补偿金56,691.18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某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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