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02:50:12 50 人看过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面临很多的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并带有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体制不顺,是制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键

漠河县是全国少有的政企合一体制,劳动监察经费未纳入县财政由企业承担,特殊的环境制约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奇缺,三大瓶颈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隐入困境,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

2、思想上的误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开展

监察难、难监察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其原因是一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存在误解,为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这部分领导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忽略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的政策个别要款与《劳动法》有抵触,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工作难度,一部分招商部门不及时出检查证明,怕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这给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案件延误时机,影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3、企业对劳动监察抵触情绪较大

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着企业领导不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只抓生产和效益。个别领导不负责任,对国家法令,政策不闻不问。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对劳动保障监察抵触情绪非常大,存在短期行为,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4、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期过长,在执行时企业已无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的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只是一场空头官司。

5、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甚至有的劳动者是由老乡带出来,自己不知道给谁打工,连老板的姓名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

6、管辖重叠

存在“够着的管不着,管着的够不着”现象。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九要规定,省负责本区内的中省直属企业,地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县负责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形成了分散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对县城内的中、省、地属企业县级无权检查,而省地监察部门一年中来不了几次,甚至几年不来一次,使这部分企业成了劳动法律、法规检查的空白。而县域内的林业局有的归县管辖、有的归地区管辖、同样存在重复执法,交又执法。

二、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应采取的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准司法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大,“两个确保”任务繁重的今天,劳动监察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注重组织建设,理顺体制

抓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考虑一线工作人员的实际,加强一线监察员的配置。明确省、地、县的管辖权,各级监察管辖是按属地、按级别,或者授权管辖,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

2、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促进监察工作开展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劳动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效果,要取得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强与法院、公安、安全、招商、工会、妇联、工商、税务、卫生、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利用所有的宣传工具,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使他们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强经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相应取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4、夯实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过硬的监察队伍,监察员的素质尤为重要,能否完成劳动监察任务,不仅取决于数量,更主要取决于质量,监察员要基本达到以下标准:

(1)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任何情况下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业务,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涉及的叶项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杜绝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3)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责任重于泰山,形象重于生命的理念。一心为人民办事,为企业排忧,为劳动者解难。

(4)保持廉洁自律工作作风,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文明执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根源上铲除不廉洁行为,切实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良好形象。

一、拖欠工资劳动投诉几日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督部门接到劳动者拖欠工资的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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