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1:43:39 351 人看过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有责任向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诉讼。举证责任倒笠是指一方在正常情况下不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另一方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这一点,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是成立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属于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依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污染企业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污染企业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发生纠纷的,行为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被告在环境污染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环境污染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认定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的认定: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二、医疗纠纷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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