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法律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止违法、保障权利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法》与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一样,要通过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遵守的行为模式,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责任和受制裁的方法及程序,来实现法律社会关系的指引和调整。有鉴于此,要使《行政许可法》得以完满实施,准确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建立起行政许可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概念
就法律责任而言,人们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法律法规要求主体应当遵守的各种义务,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等等,同时还包括由于实施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当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法律责任,系指因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解释须把握两点要义:一是表明违法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强调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是国家以责任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强行限制或剥夺,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并且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
二、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构成的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条件的总和。行政许可行为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承担其法律责任。鉴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所以它应具备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主要为:
其一、行政许可主体已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行为不当。例如无法定规定设立而擅自设立的;在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受理申请而不予受理的;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却擅自审批或干预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只审批不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索贿、受贿的,都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就是说,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必须以违法行为的产生为前提,没有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者行政行为的失当,便不会有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追究。
其二、行政许可主体须具有行政法律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独立辨认行为后果并承担行为后果的资格和能力。行政许可主体以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资格作为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的唯一标准。行政机关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才能是行政许可的主体。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行政许可主体具有行政许可责任能力是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其三、行为须具有相应的情节。它主要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度、方式、目的、动机、态度等要素。这些要素能反映行为人与后果的直接联系的主观恶性,同时也能反映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因此,情节不仅是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且是行政许可主体承担何种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及承担方式
按照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时间段分,我们认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可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在许可的设定上的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二是在许可实施中的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在许可实施后的责任——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简要地归纳,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两大方面的责任。一是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恢复原来的状态。当行政许可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势必造成恶果。所以行政主体一旦发现行政许可违法,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无论是相对人违法还是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导致的许可后果,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机关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此外,作为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也有权要求撤销此许可行为。所谓行政许可主体违法实施许可的补救责任,就是按照谁实施违法的行政许可就由谁来补偿违法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原则进行补救。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要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来判断。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法律裁判的手段对超越法定权利义务界限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通过让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带有否定性结果的强制义务来使被破坏了的法定义务得到恢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使由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利益矛盾或价值冲突得到合理的调整和解决。要达到此目的,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态度坚决地对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主体及相关公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补救措施。具体说,对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实施处罚。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对因行政许可主体及公务人员的行为违法,造成了相对人一定损失的,予以一定的补偿。此类法律责任承担形式还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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