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上的风险由谁负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1:30:55 299 人看过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

2、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有哪些要求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成立;

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二、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怎么办

购车合同要强制收回,购买人可以拒绝,出卖人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三、已经交给买方的东西能不能先不转移所有权

可以先不转移所有权。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条款叫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出卖人降低交易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出卖人就可以避免在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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