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应有: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4、客观方面存在组织邪教组织,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邪教组织犯罪历来法律解释
我国于2002年5月20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具体的法律解释如下:
制作、传播两种以上的邪教宣传品,对不同种类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或累计计算?
《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属同一种类,书籍、刊物属同一种类,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属同一种类。制作、传播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同一种类的应当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对于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何处理?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且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数量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预备;
3、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获的,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对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的,如何处理?
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对散发、提供所谓邪教组织人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如何处理?
对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或接近《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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