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0:11:09 92 人看过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2、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

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3、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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