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3:42:56 145 人看过

一、乡镇企业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

乡镇企业的土地性质是:

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是乡镇建设用地之一。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什么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什么是企业法人的职责是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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