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银行卡并冒用骗取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3:20 342 人看过

2014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彭某窃得吴某银行卡及身份证各一张。彭某发现吴某照片与自己很相像,便持吴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冒充本人办理了密码挂失业务,之后取款5700元。

【评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媒体认为,本案被告人盗窃银行卡后冒用骗取存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适当。理由如下:

1.该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还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与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单一客体的盗窃罪有所区别,认定为盗窃罪不能完全反映该行为侵害法益的状况。因此,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不宜简单地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2.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能完全反映该行为的性质。盗窃是从行为,冒用才是主行为。银行卡本身价值不大,单纯盗窃银行卡并不能立即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只是为冒用行为创造条件的手段。大多数银行卡都设有密码,行为人要想占有银行卡中存储的财产,不通过冒用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诈骗行为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关键。因此,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是对该行为作出的整体性评价,能够完全反映出该行为的性质。

3.该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盗窃罪相比,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较重,附加刑更重,一律定盗窃罪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例如,甲捡到他人银行卡到银行冒用骗取存款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与本案被告人盗窃他人银行卡相比,甲的罪行较轻,而受到的刑罚可能会更重,这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文章
  • 盗窃并冒用信用卡属于盗窃
    信用卡被盗刷是盗窃还是诈骗信用卡盗刷不属于诈骗,而属于盗窃罪的范畴,对于存在信用卡盗刷的行为,可以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追究法律责任。一、盗刷信用卡几万会判多少年盗刷信用卡几万会判多少年,要根据具体金额来确定。盗刷信用卡10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盗刷他人信用卡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省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标准为准。二、信用卡被电信诈骗怎么办信用卡被电信诈骗可以报警处理。现在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段非常多,涵盖了线上线下等渠道,如果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刷卡流水、银行短信、被诈骗时候的地点,以及证明人等,届时一并提供给警方,协助破案。使用本人手机
    2023-03-04
    368人看过
  • 银行卡信息盗用罪如何定性?
    窃取银行卡信息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构成什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2023-08-15
    357人看过
  • 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
    盗窃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区分有数额和次数两个可供选择的标准,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盗窃行为的定罪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而言:第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第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实践
    2023-07-22
    65人看过
  • 夫妻共同实施盗窃信用卡行为如何定性?
    夫妻共同盗窃信用卡属于盗窃罪,盗窃罪的判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游戏币属于盗窃罪吗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虚拟财
    2023-07-11
    268人看过
  •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行为性质及处罚
    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一、票据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3-04-10
    500人看过
  • 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
    欠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非一般物,财物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对于欠条是否计入盗窃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023-02-25
    214人看过
  • 一个盗窃案的行为定性
    2012年5月5日下午,黄某、张某利用职便秘密窃取其就职公司的8吨苯酚。随后,二人电话联系收购人王某。王某得知该货物为盗窃所得,预谋骗取货物。次日凌晨,双方至约定交易地点,黄某、张某以6.8万元价格出售7吨苯酚给王某,王某当场付给黄某、张某1.6万元和一张存有5.2万元的农业银行卡。取得货物后,王某立即电话挂失该银行卡,黄某、张某事后未取得卡内钱款。经价格中心认证,被盗苯酚的市场价格为1.2万元/吨。围绕本案有两个方面的分歧: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诈骗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赃,并支付了部分钱款,取得被盗货物,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王某在收赃中使用欺骗方法,但卖赃人有取得部分钱款,该欺诈手段并不影响收购赃物的本质。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
    2023-06-11
    86人看过
  • 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行为骗取银行贷款的
    一、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行为骗取银行贷款的1、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会拘留。 2、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
    2023-03-14
    212人看过
  •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是诈骗的数额大小,主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几种情况。“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何要认定为盗窃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为何要认定为盗窃犯罪“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在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系新类型案件,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虽然刑法对此已做了规定,但人们仍在不断思索其究竟,毕竟其不同于“标准”的盗窃犯罪。至于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否合理,我国刑法理
    2023-07-23
    455人看过
  • 拾得寄存行李牌取走行李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6年10月28日,李某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拾得一个行李保管牌,李某得知该牌是火车站旁边一家行李寄存店的牌子,于是试着拿牌到店取物,店主见牌后将一个行李包交给李某。该包实为蒋某所有,包内有手提电脑一部、快译通以及数码相机一部等物品共计价值12800余元。后蒋某报案,不久将李某抓获。[争议]?对该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李保管牌上没有任何个人的标记,李某拾得该牌就相当于拾得了其所对应的物品,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是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利用拾得的行李保管牌取包,隐瞒了自己不是包的主人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侵占罪是行为人非法占
    2023-06-11
    254人看过
  • 对盗窃空白支票骗购物品行为的定性
    马某系无业人员,于1998年11月某深夜潜入某医药公司营业部,盗得空白支票1张,后用此空白支票骗购商品价值5万元,对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空白转帐支票后,骗购到财物且支票上的款项已划拨的行为的定性没有什么异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此类案件定为盗窃罪是无疑的。但如果盗窃的支票为空头支票,行为人使用盗得空头支票骗购到物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却有不同认识。许多同志认为由于支票是空头的,不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支票所有者并没有遭受实际的损害,因此不能定为盗窃罪;因为受到实际损失的是被骗的第三人,且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冒充支票所有者的身分、使用了欺骗性语言、假姓名和假证件等,又是公开进行的,其行为完全符合第一百九十四第(三)款“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规定,故应定为票据诈骗罪。实践中已有这样的刑
    2023-06-11
    395人看过
  • 利用电脑技能盗取帐号的行为如何定性
    大足县龙水镇的邓先生家中电脑出现故障,请某电脑公司维修人员梁某为其检修,梁在维修过程中,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技能,秘密窃取了邓先生上网的帐号和密码。事后,梁某将帐号和密码无偿告诉给朋友杨某等多人使用,使邓先生的上网费用比平时增加2100元。[分歧意见]对于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梁某在为邓先生修理电脑时,利用电脑技能,秘密地将邓先生的密码帐号窃得并非法占有,并将上网帐号和密码告诉给他人使用,使邓先生的上网费用大大增加,给邓先生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符合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是:上网帐号和密码对于邓先生来讲属于个人所有的商业秘密,并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梁某使用非法的手段将该密码秘密窃得并将之告诉给朋友杨某等人使用,给秘密所有人邓先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梁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侵犯商业
    2023-06-08
    305人看过
  • “调包”银行卡盗取他人存款3被告人犯盗窃罪获刑
    近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换银行卡盗取存款的案件,被告人邹某、朱某、张某分别被判处3年至3年2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邹某等3被告人乘受害人在ATM机上取款之际,偷窥密码,并将钱故意扔在地上,后上前拍受害人肩膀告诉其钱掉在了地上,在受害人弯腰捡钱时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插入ATM机插卡口,受害人起身后误以为自己的银行卡已退出,取卡离开。被告人随即盗走受害人银行卡并取走现金。经查,自2014年5月18日至6月12日,3被告人在不足一个月时间里,炮制上述方式先后在张掖市甘州区、民乐县等地共同作案8起,盗窃金额共计4.4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朱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换正在取款的银行卡盗窃他人存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2023-06-11
    412人看过
  • 盗窃时暴力威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某日,邓某某在超市购物,看见李某将钱包放在购物推车里,便伺机盗取,当看见李某专心挑选物品时,邓某某伸手将钱包盗取,这一举动却被一服务员看见,邓某某怕事情败露,威胁该服务员:不要乱说,否则捅死你。服务员看到邓某某手中有一把水果刀,便没敢吭声。案发后,邓某某所盗包内有现金2500元。【分歧】对于该案中邓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邓某某先通过扒窃取得财物,后用暴力相威胁避免事情败露,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邓某某在扒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全部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管析】专家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不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罪。
    2023-06-11
    2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 盗窃定期存款从银行冒名取款罪后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2
      1、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使用伪造银行卡诈骗行为如何定性?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10
      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
    • 银行人员私自转移银行存款给银行,并将银行存款转移到银行如何定性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1
      银行资产包括存款,也是国有资产。就像押款车随行人员可以依照枪支管理办法配备枪支一样,押款车到来时,在银行门口形成一个特定的场合,可以理解为银行相关人员的工作场所转移到门外。这时候,这位老兄恐怕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
    • 盗窃井盖行为如何定性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7
      盗窃井盖行为要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盗窃犯罪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4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盗窃”信用卡就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信用卡就是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在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系新类型案件,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虽然刑法对此已做了规定,但人们仍在不断思索其究竟,毕竟其不同于“标准”的